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这一事件,阐述了通知在补助对象、服务标准、补助标准以及对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补贴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携手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这一重要举措意义非凡,其核心目标在于让集中照护服务政策能够更加广泛、公平地覆盖到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群体,致力于构建一套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依据《通知》内容,宁夏集中照护服务的补助对象范围有了显著的扩大。以往,补助对象仅为原纳入低保范围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如今,范围扩展到了低保范围内的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以及完全失能老年人,同时还涵盖了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而且,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老年父母 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也被纳入了集中照护的范畴。
《通知》明确要求,宁夏各地需要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自主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从原则上来说,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并且,补助资金的计算方式是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来确定。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符合《通知》要求、积极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养老机构,宁夏将会给予绩效补贴,以此鼓励养老机构更好地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本文围绕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的关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的通知展开,介绍了通知扩大补助对象范围、明确服务与补助标准以及给予养老机构绩效补贴等内容,这一系列举措有助于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照护服务水平,构建更完善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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