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遗产纠纷案例展开,讲述了孙某生前签订两份遗赠扶养协议后引发的房屋归属争议,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官对多份遗赠扶养协议情况的解析。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引人关注的遗产纠纷案例。故事的主人公孙某,在生前先后签署了两份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
起初,孙某与苏某签订了第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时光荏苒,八年后苏某不幸离世,但苏某的妻子蔡某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对孙某的照顾,依然对孙某履行着一定的扶养义务。然而,两年之后,孙某又与张某签订了第二份遗赠扶养协议。在这份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张某负责孙某的生养死葬,作为回报,孙某的一套房屋在其去世后将归张某所有。
当孙某去世后,各方围绕着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究竟这套房屋该归谁呢?这一问题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法院经过深入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孙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孙某去世后,自然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虽然孙某生前签订了两份遗赠扶养协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孙某最终选定的扶养人是张某,并且张某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所以,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案涉房屋应当归张某所有。
此前,苏某和蔡某也曾按照与孙某签订的第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扶养义务。不过,他们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而且,此后孙某又选定了张某继续履行扶养义务,从孙某的这一客观行为来看,可以视为双方已经解除了之前的遗赠扶养协议。但是,考虑到苏某和蔡某确实已经履行了部分扶养义务这一事实,他们可以通过另案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法官对此进行了解析,遗赠扶养作为一种独特的继承方式,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它在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的扶养问题以及遗产转移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死者生前签订多份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相关主体之间扶养的具体情况,仔细审查先前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已经解除,并且会尊重遗赠人在后的意思表示。
本文通过北京市平谷区法院的这起遗产纠纷案例,展现了多份遗赠扶养协议下遗产分割的法律判定。法院依据实际扶养情况和遗赠人意愿进行判决,同时也考虑到履行部分义务者的权益,明确多份协议情形应结合实际审查并尊重遗赠人后序意思,凸显了遗赠扶养协议在解决扶养与遗产问题中的重要性及法律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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