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细介绍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托管人核查信息、客户及产品准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还提及健全退出机制以及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等情况。
3日,一则重要消息传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且目前正将修订后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举措无疑将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次修订包含了多个重要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查验证。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源头上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其次,强化了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坚决避免“带病托管”的情况发生。只有符合严格标准的客户和产品才能进入托管环节,进一步提高了托管业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明确了适用“一托到底”的情形以及相关的托管要求。这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更加规范和清晰,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并且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这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让投资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
在强化托管人责任方面,不仅强化了托管人的报告义务,还明确了其结算交收责任等。这有助于提高托管人的履职能力和责任心,保障基金交易的顺利进行。另外,还健全了退出机制。增加或者完善了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3种取消牌照的情形,建立起了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同时,还细化了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确保业务的平稳过渡。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还允许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不过,这些机构在设立子公司时,还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这一举措为优质托管机构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本文围绕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展开,详细阐述了修订的多方面内容,包括对托管人信息核查、客户与产品准入、私募基金托管规范、托管人责任强化、退出机制健全以及优质机构设子公司等规定。这些修订措施旨在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范,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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