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治理新规:为市场公平竞争保驾护航,价格机制改革:明确政府角色边界

本文围绕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展开,探讨政府在价格形成中的角色定位,分析不当干预现象及后果,并提出防止不当干预的多方面举措。

价格治理新规:为市场公平竞争保驾护航,价格机制改革:明确政府角色边界

价格的运行情况,不仅紧密关联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态势,还切实牵动着每一位百姓的日常生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这一重要原则,同时着重强调要废止那些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及公平竞争的价格政策,有效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进行不当干预。

“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这一理念意义重大。它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演变过程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当前经济治理工作中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一次重要梳理和明确界定。

价格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犹如“神经中枢”一般关键。其形成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社会福利的总体水平。在价格形成的过程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十分微妙且复杂。政府既不能走回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全面管控价格的老路,也不能对价格完全放任不管,而是需要为自身的行为建立清晰明确的边界,做到该管的事情要切实管好,不该管的事情则要果断交给市场去决定。

简单来说,政府在价格形成过程中的角色可以概括为“有限”且“有为”。所谓“有限”,指的是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市场在价格形成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在那些可以通过市场充分竞争来决定价格的领域,政府应该避免直接对价格进行干预。而“有为”则要求政府在市场出现失灵的领域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具体来讲,政府应当重点关注并履行好三类核心职能。其一,要着力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严格的反垄断执法,防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操纵价格。其二,对于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行业,如电网、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领域,政府要加强监管,防止这些行业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三,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当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政府的这种角色定位从理论上来说并不难理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对价格形成进行不当干预的情况却并不少见。

在房地产业处于下行的大背景下,个别城市为了稳定楼市,出台政策限制新房的降价幅度。在旅游旺季,由于一些网民对热门旅游目的地的酒店价格提出了非议,地方政府便下发文件对酒店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更有甚者,某些地方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对外地同类产品设置价格壁垒。类似的现象都曾经引发过社会的广泛热议。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对价格的不当干预往往呈现出多种形式。有的是通过行政命令或者政策直接设定某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有的是通过提供价格补贴来降低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还有的是通过行政手段赋予某些企业或行业特权,从而形成行政性垄断。

虽然政府进行这些不当干预的初衷可能各不相同,但最终造成的后果却是一致的。这些不当干预行为会扭曲市场的价格信号,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进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因此夯实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基础显得尤为重要。透明且可预期的市场价格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增强经营主体信心的重要保障。《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价格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指明了清晰的方向,也为政府在价格治理工作中的角色和行为边界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为了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进行不当干预,接下来需要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

从制度层面来看,应当进一步完善价格法律法规,将价格治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明确规定政府定价的范围、程序和权限,确保政府定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决策过程中,要强化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引入专业的成本监审和价格评估机制,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政府价格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对政府不当干预价格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纠正,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本文围绕《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阐述了政府在价格形成中应有的“有限、有为”角色定位,分析了现实中政府不当干预价格的现象、形式及后果,强调完善价格治理要夯实法治基础。最后提出从制度完善、科学决策、加强监督等多方面防止政府不当干预价格,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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