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伞事故引发赔偿纠纷,责任划分谁主沉浮?,高空险情下的责任迷局:滑翔伞事故赔偿纷争

滑翔伞爱好者陈女士在滑翔过程中意外挂在110千伏高压线上,供电部门为救援紧急停电,导致十几公里外养殖基地的鱼全部死亡,养殖基地老板将陈女士、滑翔伞公司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对各方责任进行了划分。

滑翔伞事故引发赔偿纠纷,责任划分谁主沉浮?,高空险情下的责任迷局:滑翔伞事故赔偿纷争

南都讯 一次意外的滑翔伞事故,让滑翔伞爱好者陈女士陷入了一场复杂的纠纷之中。她在体验滑翔伞时意外挂在了离地90米高的110千伏高压电线上,在救援人员成功将其救下后,却引发了另一起麻烦——被养殖基地老板告上了法庭。

滑翔伞爱好者意外挂在高压线上

陈女士是一位热衷于滑翔伞运动的爱好者。某一天,她和朋友相约来到江门台山的一处滑翔伞基地游玩体验。然而,在滑翔的过程中,意外突然降临,她的滑翔伞挂在了110千伏的高压电线上。据了解,陈女士本身持有滑翔伞相关的飞行证,但此次滑翔中,一方面是风力的影响,另一方面滑翔伞公司的指挥人员可能存在指挥方向的失误,才导致了这一惊险状况的发生。

当时的情况十分危急,陈女士在高空中摇摇欲坠。她所挂的高压线距离地面有90米之高,而她距离高压线仅仅只有3米。公安、消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第一时间就抵达了现场,迅速展开救援行动。供电公司也在下午6点53分左右采取了紧急停电措施,切断了事发区域的供电。与此同时,台山市蓝天救援队接到应急部门的通知后,也及时赶到了现场,参与到施救工作当中。经过各方的努力,陈女士最终安全下降到了地面。

临时停电致养殖鱼全部死亡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因为这次临时停电,十几公里外的一家养殖基地受到了严重影响。该养殖基地的9个鱼池因无法供氧,池中的黄骨鱼全部死亡。事后,养殖基地老板白先生以停电导致养殖鱼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陈女士、滑翔伞公司以及供电公司一同诉至台山法院。

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未事先通知,收到短信通知时已停电10分钟

白先生认为,陈女士和滑翔伞公司是引发此次险情的两方,而供电部门未事先通知就突然停电,最终导致了养殖鱼全部死亡。他觉得这三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死亡鱼的价值约10万余元。

白先生的诉讼代理人补充道:“他收到短信通知时,实际上已经停电超过10分钟了。收到通知之后,他立刻安排工作人员去启用备用电源,但到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鱼还是死了。”

供电公司:救援紧急措施,损失应由陈女士和滑翔伞公司承担

被告供电公司则认为,当时的情况十分紧急。如果陈女士穿戴的设备断开或者失去绝缘功能,随时都可能发生短路放电的情况,她几乎没有生还的可能。停电是为了救援而不得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供电公司还表示,未事先发送停电通知并不属于违约或侵权行为,因此原告方的养殖损失应该由陈女士和滑翔伞公司来承担。

陈女士:非供用电合同相对人,滑翔伞公司人员没能恰当指挥

被告陈女士一方认为,这起案件的案由是供用电合同纠纷,而自己并非供用电合同的相对人,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她觉得是由于滑翔伞公司的工作人员没能进行恰当指挥,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要追究侵权责任,那么本案的侵权方应当是滑翔伞公司。

滑翔伞公司:造成损失是为挽救陈女士的生命

被告滑翔伞公司则称,造成白先生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为了挽救陈女士的生命,自己并不是直接侵权人。因此,公司在此次意外事件中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陈女士挂在高压线上的经历着实让人胆战心惊,而因为此次险情停电,白先生养殖场的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原告和三方被告各有各的说法,那么究竟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呢?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评判呢?

引起险情的陈女士承担主要责任

承办法官台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童学刚表示:“这个案件是典型的紧急避险的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也是责任划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解释道,紧急避险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所以,救助陈女士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引起险情的陈女士来承担主要责任。

供电公司通知滞后,存在一定的过错

供电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也是法院重点审查的对象。法官表示:“它毕竟是一种救援行为,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供电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其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法院审理查明,当天下午5时许,陈女士的滑翔伞被挂在了高压线上,危及生命安全;5点36分,供电公司接到了险情通知,随后去查看现场并协调紧急停电事宜;6点53分,供电公司对案涉线路采取紧急停电措施;7点03分,白先生接到了停电短信通知。从发生险情到采取紧急停电措施中间有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在此期间,供电公司本可以提前通知用电户白先生,以减少损害的发生,但由于通知滞后,间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因此供电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

滑翔伞公司未尽到管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那么,滑翔伞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院认为,滑翔伞公司是案涉场地的经营者以及管理者,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童学刚介绍:“飞行过程中,因为是陈女士个人单独飞行的,滑翔伞基地就有一个工作人员在地面指挥往哪个方向滑,但是由于风力的作用,就往另外一个方向滑了。所以这种情况下,滑翔伞基地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第二个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原告疏于防范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而原告白先生自知养殖鱼需要不间断供电,理应置备并及时启动应急电源供氧,但他疏于防范,对损失扩大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童学刚法官指出:“他也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配备了这种紧急电源,他养鱼的面积密度比较大,一旦增氧机跟不上,可能会加速鱼苗的死亡。”

最终,台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陈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滑翔伞公司在陈女士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20%的补充责任;供电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白先生自担10%的责任。陈女士和滑翔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挑战冒险性项目时,确保人身安全是享受刺激与乐趣的前提。游玩过程中,参与人对于潜在风险以及所需安全措施,要做到心中有数,量力而行,确保玩得开心又安心。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滑翔伞爱好者,要谨慎地选择滑翔伞公司,了解其有没有资质,相关的管理是否到位。在滑翔过程中,既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也要避免造成对其他人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围绕滑翔伞爱好者陈女士挂在高压线上引发的救援及后续赔偿纠纷展开。供电部门为救陈女士紧急停电,导致养殖基地鱼死亡,养殖基地老板起诉三方被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定陈女士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滑翔伞公司和原告白先生也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此案例提醒人们在参与冒险项目时要注意安全,选择有资质的公司,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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