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益课受伤引纠纷,法院判授课老师赔偿四万多,公益课程事故:机构与授课老师责任划分终敲定

本文围绕一起学生在公益课程中受伤的事件展开。某机构在法院判决其承担对受伤学生的赔偿责任后,认为授课老师存在重大过失,要求老师偿还赔偿款。文章详细介绍了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法院的审理过程和最终判决结果。

在当今社会,公益活动为众多人带来了帮助和提升,然而,一起发生在公益课程中的意外事件,却引发了一场责任纠纷。

一名学生在某机构开设的公益课程中不幸受伤。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该机构需承担对这名受伤学生的赔偿责任。但涉事机构觉得,两位授课老师在此次事件中存在重大过失,于是将她们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们偿还机构已经支付给学生的赔偿款。

据该机构称,案外人小刘在参与其组织的活动时意外受伤。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该机构赔偿小刘损失。李女士和王女士是这次活动的志愿老师,负责活动内容的策划、组织、安排以及执行等工作。机构认为,正是因为二人在活动组织、告知、执行等具体事务中存在重大过失,才导致小刘人身受到伤害。所以,机构要求判决李女士和王女士偿还该机构赔偿案外人的款项,共计215875.71元。

不过,李女士和王女士有着不同的看法。她们辩称,此次活动是由该机构组织开展的,她们只是该公益课程的志愿者,是在机构的安排下履行职务。在活动过程中,她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保障参与者的安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她们认为,机构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保障活动及场所的安全和秩序。而本次意外的发生,是因为机构提供的场地存在固有安全隐患和风险。因此,她们不同意机构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审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机构开展公益活动是其主要职责。李女士和王女士称自己参与活动是出于对公益事业的热爱,希望帮助孩子们学习。课程的设计及讲授由李女士和王女士负责,而班级安排、组建以及上课时间是由该机构确定的,场地也是由机构提供的,并且机构还安排了人员进行巡视。截至事发时,课程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综合来看,李女士和王女士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该机构的指挥和监督,所以该机构和李女士、王女士之间就开展涉案课程成立了劳务合同关系。

关于李女士和王女士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从课程内容方面进行分析。上课时,李女士和王女士让所有学生同时体验,却没有进行严格的看护,也没有对学生登上平台触摸湖山石的行为进行提醒和制止。所以,法院认为李女士和王女士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对课程参与者也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且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这包括保障场地安全、监管授课老师、管理上课过程以及学生安全等主要职责。该机构应当定期对湖山石的状况进行检查,然而事发时湖山石底座已经存在陈旧性裂缝,摆放湖山石的平台未设置安全提示,周边也没有保护措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此外,对于李女士和王女士的授课内容,机构没有进行考察和监督,对于课程内容的安全隐患也具有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李女士和王女士以及该机构对于事故的发生都存在一定的过失。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对于案外人的损失,机构应当承担80%的责任,王女士、李女士应当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李女士向机构赔偿43175.14元。

宣判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一起学生在公益课程中受伤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某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授课老师追偿,法院经审理认定机构与老师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最终判决机构承担80%责任,老师承担20%责任,赔偿43175.14元,且判决已生效。此案件提醒公益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都要重视安全保障义务,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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