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骑电动车逆行致重伤,责任谁担?,学生骑电动车酿事故,法律为伤者“撑腰”

城市中常见的学生骑电动车现象,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初中生骑电动车逆行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例,探讨了此类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并给出了法院判决结果和相关法条链接。

漫步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我们常常能看到这样的场景:一群身着青春洋溢校服的学生,像灵动的小鹿一般,骑着电动车在街道上四处穿梭。他们宛如懵懂的“追风少年”,尽情享受着风的拥抱。然而,这些少年由于对骑电动车潜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再加上部分监护人疏于看管等因素,一旦骑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就审理了一起令人痛心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此次事故的主角是几位初中生,他们的一次骑行,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轨迹。

小郑、小黄、小李、小方是同一初中的学生。在2024年3月24日下午,青春的活力促使他们互相邀约去公园游玩。小郑驾驶着二轮电动车载着小黄,小李则驾驶另一辆二轮电动车载着小方,他们在公路上肆意地逆向行驶,仿佛忘记了交通规则的存在。当行驶至公园前路段时,意外突然降临,小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猛烈相撞,巨大的冲击力让王某瞬间重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治疗期间花费了医疗费19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伤情达到了五级伤残,这意味着他的生活将从此发生巨大的改变。

后经交警部门认真调查认定,小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事故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始终未能协商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将小郑、小黄、小李、小方的监护人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总计高达109万元。

初中生骑电动车逆行致重伤,责任谁担?,学生骑电动车酿事故,法律为伤者“撑腰”

法院判定:家长赔偿69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小郑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并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对于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小郑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过,事故发生时,小郑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小郑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小郑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能举证证实在小郑实施侵权行为时已尽到监护职责,也未举证证明小郑有财产可以支付本案的赔偿费用。所以,小郑的父母依法应对小郑在监护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小郑父母的赔偿能力和王某的身体状况,确定暂时给付5年护理依赖费用,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本文通过一起初中生骑电动车逆行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案例,明确了在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引发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强调了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同时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要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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