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泽县从事火腿腌制工作的商贩彭某某,为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在腌制腊肉、火腿、猪脚等猪肉腌制品时使用稀释后的敌敌畏,最终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并处罚金的事件,详细介绍了事件的经过、鉴定结果等情况。
腌制火腿,那可是一道风味独特、备受广大群众喜爱的美食。然而,总有一些不良商贩为了一己私利,做出令人发指的事情。今天要讲的,就是这样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例。
有一位从事火腿腌制工作的商贩,名叫彭某某。他以1500元每吨的加工费,在自己家中的冷库为周某某、彭某成腌制腊肉、火腿、猪脚等猪肉腌制品。腌制完成后,这些腌制品本是准备运往昭通市巧家县出售的。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腌制过程中,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彭某某竟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腊肉、火腿、猪脚上。敌敌畏是什么?它属于有机磷杀虫剂,纯品为无色至琥珀色液体,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彭某某这种行为,无疑是对食品安全的严重践踏。
2024年6月4日,巧家县公安机关从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中取样7个样本委托鉴定。结果令人震惊,7个样品中全部检测出含有敌敌畏成分。
2024年11月7日,巧家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会泽县公安局侦办。会泽县公安局对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了提取、扣押,共计扣押了火腿2309.6公斤、猪脚89.6公斤、五花肉222.6公斤。随后,从依法扣押的猪肉腌制品中取样42个样本委托鉴定,有29个样本检出敌敌畏成分,13个样本低于定量限未检出。经对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价格鉴定,这些问题腌制品价值人民币105762元。
最终,彭某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云南会泽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他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会泽法院依法对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同时要求他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这起事件中,商贩彭某某为图方便,在腌制猪肉制品时使用敌敌畏,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和鉴定,其行为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此案例再次提醒我们,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任何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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