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李先生在月薪中包含“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离职后能否再次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这一问题展开,详细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建议。
【法问】
在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本期我们就来探讨一个特殊案例:月薪中含“经济补偿金”,离职后还能索要吗?
本期主持人是工人日报 - 中工网记者李国。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食堂担任经理一职。在我工作的这16个月里,公司制作的工资表显示,我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工资的组成除了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常见项目外,月工资里还包含了一项“经济补偿金”,金额为1167元。
后来,由于公司经营的食堂到期终止,我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我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该餐饮公司却以在我平时的工资中已经体现了“经济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我想请问,我还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重庆 李先生
为您释疑
李先生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情况,则按一年计算)。从您的情况来看,您工作了16个月,按照规定应获得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笔经济补偿费用,并且通常应当一次性支付,而不应该提前预支或者拆分发放。用人单位将“经济补偿金”按月分摊至工资的这种做法,涉嫌变相降低正常工资标准,是在规避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义务,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责任依法举证,来证明工资构成的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经济补偿金”项目的合法性与独立性,那么该部分金额可能会被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这并不影响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要是经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工资中的“经济补偿金”属于正常薪酬组成部分,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相反,如果仲裁机构经审理认定该款项确属预先支付的经济补偿,那就需要结合具体金额与法定标准来判断该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因此,建议您整理好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材料,重点标注“经济补偿金”项目的发放记录,先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持以上证据,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特别提醒的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卫东 蔡增针
本文围绕李先生月薪含“经济补偿金”离职后索要补偿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释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原则,说明用人单位按月分摊“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不合法。同时,告知李先生处理该问题的建议及仲裁时效,为劳动者在类似劳动纠纷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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