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逾期未检车事故,死者家属索赔背后的法律考量

本文围绕驾驶未悬挂号牌、逾期未检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死者家属要求车辆登记人、使用人、转让人及受让人连带赔偿相关费用这一问题展开,介绍了法官对此情况的解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现实的交通世界里,一起令人痛心的事故引发了众人的关注。当驾驶者驾驶着未悬挂号牌、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时,死者家属悲痛万分,他们要求车辆登记人、使用人、车辆的所有转让人以及受让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费用。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这样的诉求呢?

无牌逾期未检车事故,死者家属索赔背后的法律考量

无牌逾期未检车事故,死者家属索赔背后的法律考量

法官说法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租赁、借用等各种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状况较为常见。而且,购买二手甚至多手转让车辆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当出现上述情况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人往往会陷入迷茫,不知道该找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则对具体的过错情形进行了明确。

无牌逾期未检车事故,死者家属索赔背后的法律考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当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那么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牌逾期未检车事故,死者家属索赔背后的法律考量

本文通过提出驾驶未悬挂号牌、逾期未检验车辆致人死亡后家属索赔的问题,借助法官说法,引入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明确了在不同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转让人及受让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认定,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原创文章,作者:Daniel Adela,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38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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