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于3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展开,详细阐述了发债要求、资金使用主体、申报审核流程、资金收益平衡及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3月11日,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聚焦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工作。
通知首先明确了发债要求以及资金使用主体。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且要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的标识码。各地在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时,应优先考虑将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中的地块纳入其中。若确实有需求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同样需要纳入土地储备计划。这里所指的存量闲置土地,包含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但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以及其他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土地。不过,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不在存量闲置土地范围内。而且,用于土地储备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专门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在完善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方面,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谋划土地储备项目。优先挑选成熟度高、操作性强、预期效益显著且风险低的项目,编制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仔细论证其可行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这其中包括项目是否纳入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清单、项目实施主体是否纳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是否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土地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抵质押、查封等情况)以及项目融资收益平衡情况等,以确保使用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同时,要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加强与财政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则要做好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监督工作。
对于非“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各地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做好常态化项目储备。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会对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会择优安排发行,并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实施系统进行全流程监管。而对于“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土地储备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即可组织发行专项债券,项目清单需同步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
在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上,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要严格对应到项目。一个土地储备项目可由单个或多个地块组成,要根据地块区位特点、实施期限、项目收益等因素来确定项目范围。专项债券资金可以在同一土地储备项目内不同地块之间调剂使用,但要以单个土地储备项目为单位,确保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各地要在评估本地区土地市场供需关系的基础上,认真做好项目需求论证,合理确定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的发行期限。
在严格监督管理方面,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压实主体责任,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要在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推进实施,强化工作保障,审慎、稳妥运用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相关工作,避免利用专项债券资金反复回购,防止出现债券资金空转、虚增财政收入等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切实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的监管、抽查,每年第三季度,要将上年度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的发行、使用、资金偿还、项目进展等情况,联合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也会对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有关内容与《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发布的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涵盖了发债要求、资金使用、申报审核、资金收益平衡及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旨在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土地储备领域的运用,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同时强调了风险防控和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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