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案例:深圳龙岗法院判非法经营汽油案 非法汽油交易背后:深圳男子因危险作业获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吴某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采用改装车辆和简易设备从事汽油经营,最终被依法判刑,同时介绍了危险作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被告人吴某在不具备相应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竟违法采用改装车辆和简易设备从事汽油经营活动。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未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

龙岗法院经详细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在东莞凤岗结识了“阿强”(另案处理)。此后,他在自己的一辆面包车上安装了简易的油箱和加油装置,多次从“阿强”处购买汽油后运回深圳龙岗,长期偷偷进行汽油出售活动。经调查发现,有多人多次向吴某购买汽油,其非法销售汽油的金额共计达到97241.88元。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了这一违法行为,之后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进一步调查显示,吴某根本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他使用改装面包车储存汽油、用简易加油设备为他人汽车加油的行为,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

龙岗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没有依法取得从事汽油经营、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在不具备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改装车辆和简易设备为他人汽车进行加油作业,这种行为具有高度的现实危险性,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都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将关口前移、预控风险,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更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它首次将尚未造成后果但可能引发事故、具有现实危险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畴。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违法从事汽油经营,一旦遇到火源等情况发生爆炸,将严重危及周边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本文通过介绍深圳龙岗法院审结的吴某非法经营汽油案,强调了危险作业罪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提醒人们在生产、作业中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原创文章,作者:Daniel Adela,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33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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