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评标:从组建委员会到常见问题应对,评标环节全解析:常见问题与评标流程

本文将详细阐述评标环节的常见问题,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管理、道德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会深入解读评标主体、依据以及评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等,还会针对评标环节中出现的各类常见问题进行剖析解答。

评标环节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过程,涉及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像技术、经济、法律、管理以及道德等诸多方面。毕竟,每个人都受自身思维模式和专业立场的限制,看问题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要依法组建并承担评标活动,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在成员总数中的占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主体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依据则是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里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过程包含多个环节。首先是评标准备环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提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熟悉和了解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接着是初步评审环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里的澄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澄清事项必须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其二,存在需要澄清的三种情形,即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投标文件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其三,澄清的表述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其四,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澄清要求,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其五,评标委员会仅能够依法对符合法定状况的投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然后是详细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审的内容是对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做必要的调整,以便使所有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按统一的口径进行比较。价格要素可能调整的内容包括投标范围偏差、投标缺漏项(或多项)内容的加价(或减项)、付款条件偏差引起的资金时间价值差异、交货期(工期)偏差给招标人带来的直接损益、国外货币汇率转换损失,以及虽未计入报价但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税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的增减。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的内容是对价格、商务、技术等各项因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分值或货币)量化折算为货币、分数或比例系数等,再做比较。最后是推荐中标候选人环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在评标环节中还存在着不少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大多与招标文件编制紧密相关。如果问题在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中有规定,就比较容易解决;要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出现了疏漏或者错误,那就相对难以解决了。具体有以下几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投标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被否决的常见情形,像主体身份、利害关系、控股管理关系等方面,可参考《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第二类问题是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最高限价。例如,某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既未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也未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要是投标人的报价全部超出项目预算,该怎么处理呢?如果部分投标人的报价超出预算,又该如何处理?解答是:企业采用自有资金进行招投标采购,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预算不是法定否决投标的理由,所以,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全部超出项目预算,又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高限价,否决全部投标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招标人通常不能因此否决投标。第三类问题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参股参与投标。例如,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全资子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股公司均参与了投标,招标文件中未对此进行规定。结果,招标代理机构的子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股公司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是否正确?答案是否决正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简明施工招标文件》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第四类问题是货物采购中,对代理商投标的限制。代理商投标不被接受的情形如下:(1)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的;(2)代理商资格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3)制造商与其委托的代理商同时投标的;(4)制造商委托两个及以上代理商投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第五类问题是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相关资质、业绩如何认定?解答为:(1)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资质应属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发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资质应办理变更。(2)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业绩。(3)企业分立的,分立后投标人的业绩需要重新评定。

本文全面地阐述了评标环节的相关内容,包括评标环节涉及的各类问题、评标主体、评标依据以及评标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同时针对评标环节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分类解答。通过这些内容的呈现,使读者对评标环节有一个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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