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命案积案追诉,彰显法治公正,从两会看命案追诉:最高检行动背后的法治意义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及的对命案积案的核准追诉展开论述。阐述了这一举措背后的法治意义,包括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慰藉、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也探讨了追诉时效制度及其特殊条款存在的必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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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命案积案追诉,彰显法治公正,从两会看命案追诉:最高检行动背后的法治意义▲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图/新华社

在2025年3月8日上午,于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迎来了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工作报告里提到了一个重要信息:在过去的一年间,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命案积案的攻坚行动。其中,针对那些发案超过二十年的命案,依法核准追诉了336人,这一举措是对法治正义的有力伸张。

在这看似平常的336人这个数字背后,其实蕴含着极为重大的意义,是一种足以扭转乾坤、重如泰山的正义之举。这336人被依法核准追诉,也就意味着那些本以为能够逃脱法律制裁的“漏网之鱼”,终究还是要被纳入法律追究的范围之内。无论谁犯下了滔天罪行,都不可能再躲在“隐秘的角落”,继续像没事人一样自在地生活与工作。那些发案已经超过20年的命案,随着追诉程序逐步启动,也将会在法律的审视下重新“现身”,大众所期待的真相也必将浮出水面。而对于命案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他们在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之后,终于能够听到代表正义的法槌落下那如雷鸣般的声音。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刑法设定了追诉时效。即便是最为严重的命案,其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是一旦经过20年之后,通常情况下就不再进行追诉了。要是已经开始追诉的,那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再或者宣告无罪。立法者这样规定的初衷,主要是想尽可能地在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

确实,发案的年代太过久远,随着时间不断推移,大量的证据很可能已经消失不见。多年之后再重新启动追诉程序,出错的风险是比较高的。办案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将一些积案永久性地搁置,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从而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一般来说,时间过得越久,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也就越低,设立追诉时效这一“时间后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

然而,这种法律上给予的宽容,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对于少数的命案积案,尤其是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所犯下的罪行实在是太过严重。如果仅仅因为他们善于躲避追查,就能够逃脱法律的严惩,这对受害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简直就是对正义的公然嘲讽和挑衅。

客观来讲,这类犯罪分子往往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要是连刑事追诉都对他们没有办法,这无疑是一种“纵容”。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这类特殊人群的存在,就如同在身边放置了一颗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让人时刻处于危险之中。

所以,刑法在规定追诉时效的同时,也明确了一个“兜底条款”。那就是如果20年之后,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特殊的追诉条款的存在,在普通追诉时效条款最大限度体现人道与宽大、确保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又编织出了一条特别坚固的防护带,为维护法治预留了保底手段,避免了少数罪行严重的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并且,追诉规定必须要经过最高司法机关核准,这种程序上的最高规格设置,还能够减少特殊追诉的滥用,防止追诉时效制度被空置和虚化。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特殊条款的有效运用,也彰显出了不可或缺的“震慑力”。

例如在2024年年初,江苏常州公安刑警经过努力,侦破了一件长达31年之久的悬疑命案,犯罪嫌疑人周某被抓获,这就是得益于“核准追诉”这一制度。

当然,对于那些已经立案侦查的命案积案,是不存在“过期”这种说法的,无论何时都处于“在线”状态。就像公众所关注的“南医大女生遇害案”,犯罪分子马继钢即便四处躲藏,最终也未能逃脱法律的惩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对命案积案展开攻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少数罪行严重者核准追诉,这一系列行动唤醒了沉睡已久的正义,给受害者及其家人带来了最大的慰藉,也让公众对法治充满了信心。

本文通过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的命案积案核准追诉内容展开论述,探讨了追诉时效制度及其特殊条款的意义。既阐述了制度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考量,也强调了特殊条款在应对罪大恶极犯罪分子时维护正义、保障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重要性,最后以具体案例体现这些举措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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