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17个地区试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但各地做法不一致。全国政协常委赵雯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数据知识产权”概念,在诸多方面实践中尚未达成共识,登记试点区域登记对象做法不同,地方存在两套体系且易产生冲突和资源浪费,相关部门协同治理效率低下,进而提出要厘清数据知识产权和数据产权边界、建立协同保护体系、总结试点经验制定统一登记条例、建立明确有序协同的治理体系等建议。
当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着手在全国17个地区试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不过,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原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赵雯察觉到,目前各个试点地区的做法并不统一,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赵雯注意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里,“数据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尚未得到明确的界定。所以,关于数据能否被当作知识产权来加以保护,数据知识产权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里处于什么样的定位,以及如果数据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被保护,那么它的登记机关、登记主体、登记客体等问题,在实践当中都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
目前,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在登记方面已经开展了试点工作。在这些登记试点的区域里,登记的对象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例如,北京、浙江、广东、江苏等地把数据集合或者数据当作登记对象,而上海则是将数据产品作为登记对象。
同时,在地方层面存在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和数据产权登记这两套体系,而且存在登记对象重合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容易引发权利归属方面的冲突,也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需要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但是目前各个相关部门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以及合作机制等都还不够清晰,这就导致了协同治理的效率十分低下。
赵雯提出建议,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并且“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基础之上,要尽快梳理清楚数据知识产权和数据产权之间的边界,明确这两类保护机制的价值内涵和应用场景,区分各自的对象,构建协同保护体系。
赵雯表示:“建议尽快总结试点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条例,完善配套的登记和审查工作指南,明确数据登记的规则、效力和登记对象。”
除此之外,赵雯还建议,建立分工明确、有序协同的数据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基于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定位,从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和能力的角度来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分工明确、有序协同的数据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打造数据确权、流通、保护各个环节的协调机制,推动数据的开发与运用,完善数据要素服务生态。
本文总结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试点情况,指出各地做法差异大,存在如概念未明确、登记对象不同、体系易冲突、部门协同效率低等问题,全国政协常委赵雯提出要厘清边界、建立协同保护体系、制定统一登记条例、建立治理体系等建议,以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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