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针对“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投资者维权救济司法保障”提出的建议。首先介绍了2019年《证券法》修改后的相关诉讼改革以及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配套司法制度。接着阐述了在蔡建春看来,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持续履行职责但仍面临困难,包括普通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法院不同导致程序衔接复杂、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未作安排使其经济负担重、支持诉讼案件被选为示范案件较少等。最后蔡建春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制度设计的建议,如允许对重大典型案件不经普通代表人诉讼直接提特别代表人诉讼、明确股东代位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修改相关意见让法院优先将支持诉讼案件作为示范判决等。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胡萌)在2025年全国两会有条不紊推进之际。于3月8日,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得到消息,全国政协委员、上交所总经理蔡建春就“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投资者维权救济司法保障”这一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蔡建春委员指出,在2019年的时候,《证券法》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推出了一系列有关证券诉讼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正式确立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还豁免了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时在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方面的限制等内容。到了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这样一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有了与之相配套的司法制度。
在蔡建春委员的观点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一直在持续地履行法定的职责,并且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从实际的操作情况来观察的话,当前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时候,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这些困难制约着它们更好地发挥出自身专业的作用。
第一个困难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普通代表人诉讼被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是,由于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法院并不相同,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了诉讼程序在衔接的时候变得十分复杂,协调起来的难度也很大,从而影响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的效率。
第二个困难是,《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是对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安排。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高额的案件受理费对于投资者保护机构这类属于公益性的组织而言,形成了比较沉重的经济负担,这也影响到了股东代位诉讼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三个困难是,到目前为止,投资者保护机构所提起的支持诉讼案件只有极个别的被法院选取作为示范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示范判决 + 诉调对接”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没有能够有效地发挥出来。
针对以上这些情况,蔡建春委员提出建议,要从三个方面来完善制度的设计,从而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作用时所需要的司法保障。其一,修改《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等相关内容,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面对欺诈发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重大典型案件的时候,可以不经过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
其二,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当中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以此来降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维权时所面临的经济负担。
其三,修改《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地指出法院要优先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支持诉讼案件作为示范判决,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调解等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来解决纠纷,进而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示范判决 + 诉调对接”机制当中的积极作用。
2025年两会期间蔡建春委员就投资者保护机构司法保障提出建议,先回顾相关诉讼制度的发展,指出投资者保护机构履职存在困难,包括诉讼程序衔接、案件受理费、示范案件选取等方面,最后从三方面提出完善制度设计的建议,包括简化诉讼程序、减免费用、优化示范判决相关规定等,这些建议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维权救济方面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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