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新规: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遴选细则,黄浦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操作细则出台

本文将对黄浦区印发的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操作细则进行阐述,包括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多方面内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14日印发了《黄浦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操作细则》(黄府规〔2025〕2号)。这一细则的发布对于黄浦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的遴选有着重要意义,它涉及到区政府各委、办、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工作。

细则的第一条明确了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管理工作,依据《关于落实的规划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沪规划资源风〔2021〕17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黄浦区的实际情况,才制定了本细则。

在第二条中提到了适用范围和对象。此细则适用于那些采取保留建筑物带方案定向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的历史风貌保护项目(简称为“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的各项工作,例如方案制定、公告发布、申请、评审、确定实施主体及公开等。同时,以公开遴选方式明确实施主体的风貌保护项目需要符合一些基本条件。一是法定风貌保护范围的地块与其相邻地块组合为风貌保护项目时,风貌保护用地占项目总面积应达50%以上;或者同一行政区的法定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地块组合为风貌保护项目的,风貌保护用地占项目总面积也应达到50%以上。二是风貌保护项目面积不得超过18公顷。

第三条阐述了基本原则。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的遴选工作必须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优先、综合评估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工作机制和职责。区规划土地委员会负责对涉及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决策以及监督实施等工作。区规划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遴选工作,像方案制定、公告发布、资格审核、组织评审等工作,并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是关于制定遴选方案。区规划资源局要根据风貌保护项目的相关要求,牵头制定遴选方案,经区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后,报区政府审批。遴选方案内容涵盖组织机构、地块情况、申请资格条件、遴选程序和方式、出让方式等。对于功能性区域风貌保护项目需招商洽谈的,区规划资源局应根据遴选方案先行发布遴选信息,包括所在地块的基本情况、申请条件、洽谈安排等,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成立招商洽谈小组,就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开发利用经验及经济实力、技术资质、项目经验、运营能力等方面开展招商洽谈。

第六条是发布遴选公告。区规划资源局应在黄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期一般不少于30日。遴选公告的内容主要有风貌保护项目所在地块的基本情况、申请资格条件、遴选活动安排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提到了申请。风貌保护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要在遴选公告要求的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遴选公告相关内容要求的申请人就是有效申请人。

第八条是评审相关内容。区规划资源局或被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有效申请人提交的评审材料组织评审,并得出评审结论。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商务条件及书面报价等。其中,设计方案评审内容主要涵盖历史风貌保护、建筑形态、交通组织、功能业态、开放空间等;商务条件评审内容包括经济实力、运营能力、风貌保护经验等;还有对书面提交的报价进行的价格评审。

第九条是确定实施主体。评审结束后,区规划资源局按照遴选方案规定的程序,拟定实施主体候选人,报区政府确定实施主体,并且在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黄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条是关于土地供应。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风貌保护项目的定向挂牌或协议出让工作。

第十一条明确本细则由黄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提到本细则自2025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5日,同时原黄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制定的《黄浦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操作细则》(黄规划资源规范〔2021〕1号)废止。

本文总结了黄浦区关于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遴选操作细则的各项规定,包括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遴选原则、各部门职责、遴选流程、以及细则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这一细则有助于黄浦区历史风貌保护项目实施主体遴选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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