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于3月1日开始施行,这一事件对商丘市失业保险金产生的影响,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上调、参保范围的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期限计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的相关待遇以及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等内容。
商丘日报传来消息,3月3日记者从商丘市社会保险中心得知,新修订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此次修订的《条例》使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
失业保险金可是起着兜底失业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据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王国民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在参保范围方面有着诸多变化。全省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都被明确要求参加失业保险;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及其职工,军队、武警部队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也被纳入参保范围;而且还为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预留了调整的空间。
王国民还提到,失业人员若想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一定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非因为个人意愿而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的要求。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但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要是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会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不过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对于因机构改革变更身份后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如何计算的问题,王国民表示,《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龄(扣除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工龄),可视同个人缴费时间,在计发失业保险金时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标准也有所变化,由原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升至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时,《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得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要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机构的补贴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方式,记者了解到,失业人员可以凭借个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或者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相关人员信息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共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从次月起按月发放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账户;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
本文总结了新修订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施行后,商丘市失业保险金在基本标准、参保范围、领取条件、期限、相关待遇以及领取方式等多方面的变化情况,让读者对商丘市失业保险金的新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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