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被无故辞退?法院判决来了!

缪某入职一家公司,试用期即将结束时被以未通过转正考核为由辞退,缪某认为公司从未告知考核标准等,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发现公司提供证据无法证明缪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解除程序存在瑕疵,最终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的案例,同时阐述了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要求等内容。

在现实职场中,试用期是员工与企业相互了解的一个特殊时期。可有的企业却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员工未达到录用标准为由,一声不吭就把人辞退了,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试用期内员工,用人单位说辞退就能辞退吗?缪某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他入职江苏无锡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一职。当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是12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15000元/月。然而,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无锡某公司却以缪某未通过试用期转正考核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关系。缪某觉得很不合理,因为公司从来就没有告诉过自己试用期的考核标准,而且一直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试用期考核的通知,怎么就能以未通过试用期转正考核为理由把自己辞退呢?所以他认为无锡某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自己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申请劳动仲裁没有结果之后,缪某就把公司告到了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在庭审的时候,无锡某公司是这样辩解的:缪某是通过某招聘网站招录进来的,在这个网站上已经明确公示了他应聘的岗位职责和职位要求等内容,而且缪某在入职声明中也明确表示自己对即将从事的工作内容性质充分知悉。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在试用期内无锡某公司可以对缪某进行考核,如果他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因为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就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就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他们还说缪某在试用期内没有完成采购任务,导致客户催促和投诉,并且因为他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让公司遭受了比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赔偿。可是,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后认为,在因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是负有举证责任的。无锡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直接表明缪某没有按时完成采购任务,也没办法证明没有及时向客户交货是因为缪某没有按时完成采购任务导致的,更无法证明是因为缪某采购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除此之外,这个公司没有把试用期的考核结果告诉缪某,也没有通知工会组织,就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无锡某公司声称缪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是不充足的,而且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存在问题。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无锡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缪某支付赔偿金12000元。承办法官左月婷指出,试用期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一个考察期。在这个期间,企业可以对员工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员工也可以对企业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这是一种双向选择的体现。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时候,企业才能够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就要求企业在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在招聘通知、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形式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的内容。企业如果设置了试用期考核,那就应当明确地告知劳动者考核标准和方法,而且应当有具体的考核行为,像是考试、绩效排名等,这样才能得出考核结果。如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那就应该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并且要在试用期满之前把考核结果告诉员工。如果企业有工会,还应该把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左月婷还表示:“在这个案件中,涉案公司并没有如实告知缪某相关情况,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遇到试用期被辞退的情况,可以对照上述要求来判断企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向企业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本文通过缪某的案例阐述了试用期内企业辞退员工相关的法律判定标准。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明确告知录用条件、考核标准和方法、有具体考核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程序通知员工和工会等,否则将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这提醒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试用期员工关系,也让员工了解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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