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怀疑员工盗窃而采取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措施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阐述法院对此事的判定,以及律师对企业在此类事件中应如何正确行事的观点。
企业怀疑员工盗窃,就能直接对员工采取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反舞弊措施吗?近期,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黄某某在重庆的一家畜牧公司担任生猪营销员。2023年10月,黄某某拓展的一位客户因涉嫌盗窃生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到了2023年11月,由于该公司发现黄某某与这位在9月某日通话达30余次的客户存在频繁联系,便怀疑黄某某与客户共谋盗窃。于是,公司将黄某某的工作岗位从生猪营销员调整成了养猪场负责卫生工作的洗消工。
2023年12月,该公司又以黄某某与客户沟通密切为由,通知黄某某停职检讨,而且停职检讨期间薪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发放,之后还暂扣了黄某某的绩效工资。黄某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但被仲裁驳回后提起了诉讼。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得出结论。重庆某畜牧公司仅仅基于对黄某某涉嫌犯罪的怀疑,就采取了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措施,这种怀疑没有事实依据,不具备合法性;而且这些措施超出了反舞弊工作所需的必要限度,不具备正当性;黄某某的工作岗位从生猪营销员变为养猪场洗消工,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差别巨大,不具备合理性。所以,该公司必须支付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那这家公司的做法到底有哪些不妥之处呢?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企业的正确做法又是什么呢?我们来听听律师的看法。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专委会主任石小峰律师表示: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劳动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反舞弊也应当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合理性。
在这个案件中,畜牧公司仅仅因为怀疑员工涉嫌犯罪,就采取调岗、停职、暂扣绩效等反舞弊措施,既缺乏事实依据又缺乏法律依据,而且还超出了反舞弊工作需要的必要限度,这显然已经超越了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反舞弊劳动规章制度,使企业反舞弊工作合法、规范,平衡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维护企业管理秩序和财产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期的劳动者权益小课堂就到这里啦,咱们下期再见。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例,展示了企业在怀疑员工盗窃时擅自采取调岗、停职、扣钱等措施是不合法的。法院从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三方面判定企业行为不当,律师也强调企业应依法依规行使用工自主权,平衡企业与员工利益。这提醒企业要建立健全反舞弊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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