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于2月27日发布公告,涉及公司董事在禁售期内买卖证券这一事件,将详细介绍事件的经过、原因等相关情况。
新京报贝壳财经于2月27日传来消息,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100”)对外发布了一则公告,这个公告的内容是关于公司董事在禁售期内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关情况。
该公告明确指出,阳光100的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易小迪,执行董事范小冲,还有非执行董事范晓华,被认定是在禁售期内通过公开市场以强制出售的方式,卖掉了乐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500万股阳光100股份。这500万股可不是个小数目,大约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0.2%呢。而这一切的发生,是因为融资保证金出现了违约情况。
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阳光100的董事在公司财务业绩刊发当日以及紧接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60日之内(这就是所谓的“禁售期”),是不被允许买卖任何公司证券的。易小迪、范小冲以及范晓华,他们虽然对这次的出售事项没有影响力或者说控制权,可是这出售行为毕竟还是发生在禁售期内,所以仍然被视作是他们进行了交易。
本文总结了阳光100公司董事在禁售期内被视作进行证券交易这一事件,由于融资保证金违约,尽管他们无影响力和控制权,但仍被视作交易,事件反映出公司运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规则的严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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