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陟县离婚案看重病残疾者的离婚扶养费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一方患重病残疾,涉及到离婚时能否索要扶养费等诸多法律相关问题的判定,包括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扶养费的判定依据等方面。

当夫妻一方患重病或者残疾时,离婚之际能否向另一方索要扶养费呢?下面就来看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这起离婚纠纷案件吧。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经人介绍而结识,于2019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都是二婚,婚后并没有生育子女。到了2020年,被告生病住院,被诊断出患有脑梗死,左侧大脑半球、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还伴有吸入性肺炎。经过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但出院后出现了失语、一侧肢体行动不便等症状。在2022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被告签发了残疾人证,确定被告为言语残疾人。原、被告从2021年1月开始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由其父亲照顾日常生活起居。原告曾在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原告暂时放弃了离婚的诉讼请求。2023年,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3年5月5日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到了2024年11月8日,原告又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被告的父亲)在庭审中要求原告支付被告150000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情况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觉得,婚姻得以维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在这个案件里,原告和被告已经分居四年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告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实际状况,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夫妻之间是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法院斟酌后决定让原告每月给予被告500元的扶养费。由于双方分居四年期间原告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所以应给予被告的扶养费为24000元,另外又斟酌决定让原告给予被告以后的扶养扶助款10000元,总共是34000元。被告要求原告给付150000元的扶养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并且要求原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告抚养费和扶助款34000元。

判决之后,经过法官耐心地解释法律条文,原、被告都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是如何认定的?

原、被告婚后的夫妻感情因为被告患病在2021年出现了裂痕并且开始分居。原告先后在2021年和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暂时放弃了离婚诉讼请求,又经过判决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没有和好,而且又分居生活超过了一年。现在原告再次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该予以准许。

二、原告是否要给付被告扶养费呢?

原、被告作为夫妻,应该相互扶助、相互照顾,这既是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被告患病经过就医治疗好转出院后仍然留下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和自食其力,原告作为配偶对被告负有法定的扶养扶助义务,并且原告有劳动能力和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一定的扶养能力,然而双方在2021年1月分居后原告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另外考虑到原告对被告的疾病并没有过错、原告收入并不高而且有其他家庭负担,双方婚龄不长以及被告即将另有扶养义务人等具体情况,法院斟酌后决定让原告给付被告扶养费和扶助款共计34000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本文总结了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中夫妻一方患病残疾,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考虑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的扶养能力等因素,判决原告给予被告一定数额的扶养费,这一判决既遵循了法律规定,也兼顾了案件中的多种实际情况,同时还体现了法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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