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4日对外公布的一个批复内容,这个批复于2024年10月22日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并于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批复涉及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等多方面的规定。
南都讯记者赵青报道,在2月14日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对外公布了。
据了解,这个《批复》早已经在2024年10月22日的时候,就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7次会议通过了,并且从2025年2月14日开始正式施行。
《批复》明确指出,如果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在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市、珠海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他们协议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主张适用该法律的话,只要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这种选择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给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他们协议约定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要是当事人以所涉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为由,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当事人按照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在相关裁决作出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所涉争议不具有涉港澳因素、仲裁协议无效为理由,主张不应该认可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给予支持。
这里提到的《批复》中的“香港投资企业”“澳门投资企业”,指的是全部或者部分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而且是依法在内地登记设立的企业。
本文总结了最高法公布的关于港澳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内容,包括施行时间、不同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支持与否等,对了解涉港澳投资企业在法律适用和仲裁方面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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