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助力婚姻财产公平分割,爱与法律同行

本文通过阐述2024年结婚登记数下降的现状,引出人们对婚姻中“离婚成本高”的隐忧,进而详细解读202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规定,包括加名过户、网络打赏、赠予小三、父母出资买房、股权转让、夫妻开公司、放弃继承等多种情况下财产的处理方式,并进行情景解读。

法律为婚姻注入新活力:不惧“爱的代价”

在2025年2月8日这一天,民政部官网公布了2024年全国婚姻登记的数据。这一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结婚登记的对数为610.6万对,较之上一年度,下降幅度达到了约20.5%。在我国,近年来结婚率持续呈现走低的态势。这背后隐藏着许多人对婚姻的一种担忧情绪,而这种担忧很大程度上源于对“离婚成本高”的恐惧,比如说财产分割难以做到公平、债务关系总是纠缠不清、裁判的尺度缺乏统一标准等等。这些问题就像一道道枷锁,让人们在爱情面前变得小心翼翼,不敢轻易踏入婚姻的殿堂。不过,从2025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就像是一束光照进了这片阴霾。这部解释中的第五条至第十一条,重点对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进行了更为细致、更为公平的规范,直击婚姻中的痛点问题。在这个充满爱的情人节来临之际,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我想要告诉大家:法律成为了爱情的坚强后盾,婚姻不再是一场充满风险的“赌局”,爱情可以变得更加纯粹,人们也能够更加勇敢地去爱。

01

加名过户不复杂,离婚分配不简单

新司法解释助力婚姻财产公平分割,爱与法律同行

情景解读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情景1(房屋未过户):想象一下,你和你的配偶在婚前达成了一个约定,就是将配偶名下的一套房产在婚后变更登记到你或者你们双方的名下。但是,当面临离婚的时候,这套房子的所有权还没有完成变更登记,而且你们对于房子的归属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个时候,你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受理这个案件之后,会全面考虑你们当初对房屋做出约定的目的,并且综合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共同生活的情况、是否有共同孕育子女、离婚时哪一方存在过错、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在市场上的价格等多个因素,来判定房子最终归你还是归你的配偶所有。要是房子判给了其中一方,法院还会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获得房子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这个补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情景2(房屋已过户):假设你和你的配偶刚刚结婚不久,你的配偶在婚前拥有一套房产,因为信任等原因,他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你或者你们双方的名下。可是,当婚姻出现破裂,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的时候,你们对于这套房子的归属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很短,并且你的配偶没有重大的过错,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子归你的配偶所有。不过,法院同样也会考虑你们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共同孕育子女、离婚时哪一方存在过错、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在市场上的价格等因素,来决定你的配偶是否需要对你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这个补偿的具体数额。当然了,如果你的配偶能够证明在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你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他的权益或者对他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等情况,那么你的配偶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之前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02

网络打赏若挥霍,少分不分没话说

法条原文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第六条 夫妻中的一方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打赏,而且打赏的数额明显超出了家庭正常的消费水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行为。另一方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请求对打赏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人民法院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

情景解读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假设你发现你的配偶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就在网络直播平台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数额巨大的打赏,而且这个打赏的数额远远超过了家庭的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按照这条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是“挥霍”行为。你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以防止财产进一步遭受损失。你也可以选择在离婚的时候,要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对打赏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03

赠予小三应退还,离婚财产多分点

法条原文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第七条 夫妻中的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这种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并且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夫妻中的一方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

情景解读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假设你发现你的配偶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出轨第三者的情况,为了维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他还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处分。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你可以据此主张这些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要求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第三者需要返还财产或者进行折价补偿。同时,你也有权以配偶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你的财产利益为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法院分割财产,或者在离婚的时候请求法院对配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04

父母出资购房事,综合考量定补偿

法条原文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购置房屋是由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并且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的子女一方所有,并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的情况、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时哪一方存在过错、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获得房屋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购置房屋是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并且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的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出资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的情况、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时哪一方存在过错、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且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

情景解读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情景1(一方父母全部出资):假设你和你的配偶在婚内购买房屋,房款全部是由配偶的父母出资,并且签订了赠与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只赠予配偶,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房屋就归配偶所有,法律是尊重这种明确约定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签订赠与合同,在离婚的时候因为房屋是由配偶的父母出资的,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屋归配偶所有,同时也会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时哪一方存在过错、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以及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可能会要求配偶向你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判定。

情景2(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假设你和你的配偶结婚之后,共同决定购买一套房屋。在购房款中,配偶的父母出了一部分,你的父母也出了一部分。当时,双方的父母可能是出于各种不同的考虑,和你们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但是这份合同的内容对后来房屋的归属产生了很重要的影响。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配偶父母的出资只赠给男方,你的父母的出资只赠给你,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法院会尊重这份明确的约定。这就意味着,虽然房屋是你们共同购置的,但是根据出资的比例和赠与的约定,你们可能会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房屋的价值,或者是一方获得房屋并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然而,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出资只赠给自己子女,或者约定得不清楚,或者根本就没有签订赠与合同,那么情况就变得复杂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人民法院会根据你们的诉讼请求,以出资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进行判决。这些因素包括你们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孕育了共同子女、离婚是谁的过错、各自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基于这些因素,法院可能会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比如归出资较多的一方,或者是对家庭贡献更大的一方。同时,获得房屋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会根据上述因素综合判定,以确保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05

股权转让多有效,恶意串通才无效

法条原文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第九条 夫妻中的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会给予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转让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情景解读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假设你和你的配偶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股权只登记在配偶的名下。后来,配偶在没有和你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你知道这件事情之后,认为配偶未经你同意就转让股权,侵害了你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于是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是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你的请求通常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这是因为,尽管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就意味着他有一定的处分权。不过,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就是如果你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男方和股权受让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你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你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06

夫妻同开公司事,出资登记非依据

法条原文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第十条 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双方都登记为股东,但是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离婚的时候,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会给予支持;对于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情景解读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假设你和你的配偶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中都登记为股东,但是你们对各自持有的股权归属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现在面临离婚,你希望根据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额来确定股权分割的比例,然而根据这条法律规定,这种做法是不会被支持的。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都是股东,但是股权归属约定不明确,法院不会直接依据出资额来判定股权分割。相反,法院会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过错情况、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多种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的分割。所以,在股权分割这个问题上,你需要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出资以及你对公司运营的贡献,同时强调你在家庭中的付出,这样才能争取在股权分割中获得更公正合理的判决。

07

放弃继承多有效,特殊情形可推翻

法条原文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第十一条 夫妻中的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会给予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情景解读

法护良缘,爱满人间。

假设当你发现你的配偶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就放弃继承他父亲的遗产时,你可能会以这笔遗产本来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配偶的放弃行为侵害了你的财产利益为由,主张他的放弃行为无效。但是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因为继承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你的主张。然而,也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如果配偶放弃继承之后,导致他无法履行对你的法定扶养义务,比如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等,那么配偶的放弃行为就可能被视为无效。这个时候,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放弃行为确实影响了他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的继承权证明、你们之间的扶养关系证明、配偶放弃继承后的经济状况证明等。

法律保障,爱情无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的新规从多个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进行规范,这些规定以人性化的视角平衡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利益关系。无论是在加名过户、网络打赏、赠予小三、父母出资买房、股权转让、夫妻开公司还是放弃继承等与夫妻财产相关的问题上,都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式。这使得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理,让婚姻回归到爱与责任的本质,而不是一场财产的博弈。在这个充满爱的节日里,希望每一份美好的姻缘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能在爱情中收获幸福,既有勇敢去爱的勇气,也有面对分离时的底气。

原创文章,作者:东海凝丝,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16690.html

(0)
东海凝丝东海凝丝
上一篇 2025年2月14日
下一篇 2025年2月14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