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一案的相关情况,包括其受贿的指控内容、个人履历以及案件的审理过程等信息。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范佳的相关报道提供了这一事件的信息来源。
据“信阳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月14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一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在2001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诸多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检察机关已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吉平的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表明,李吉平1955年出生,籍贯为辽宁大连,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是一名高级经济师。他的工作经历丰富,1983 - 1994年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1994年3月开始在国家开发银行工作,1999 - 2003年担任国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2003 - 2007年任国开行四川省分行行长,2008年9月 - 2016年1月担任国开行副行长。在担任国开行副行长期间,他还兼任中国开发性金融促进会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等职务。
李吉平退休8年后,于去年3月被官宣接受调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去年8月1日的通报,李吉平严重违纪违法并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经调查发现,李吉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甚至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作,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廉洁底线失守,大肆收受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大搞钱色交易;他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吉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李吉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本文总结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李吉平受贿一案的主要情况,包括其受贿指控、个人履历、被查情况、违纪违法内容以及案件的庭审情况,展现了一个从金融高管走向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历程,以及司法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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