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侵权?山东青岛中院说“不”,游戏编辑器侵权:山东青岛中院判决背后的警示

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审结的一起游戏软件编辑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侵权行为的判定依据,进而探讨了游戏二次创作中的侵权现象、相关的著作权规定以及司法裁判在此类事件中的重要意义。

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侵权?山东青岛中院说“不”,游戏编辑器侵权:山东青岛中院判决背后的警示

在山东青岛市,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涉游戏软件编辑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有一个叫杨某的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游戏玩家通过《逆水寒》大宋映画编辑器创作出来的众多视频作品,发布到自己的自媒体账号上。不仅如此,他还向用户收取购买这些视频作品的费用,从而获取利益。最终,法院判决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数额总计达到50万元。这一事件被《法治日报》在2月12日报道。

《逆水寒》大宋映画编辑器是网易公司依靠自家网络游戏独立开发的成果,网易公司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而且,网易公司与玩家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表示利用这个编辑器创作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网易公司所有。被告杨某没有经过原告的授权许可,就私自把基于该编辑器创作的视频发布在自媒体账号上非法获利,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判决结果清楚地显示出司法对于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侵权行为是“零容忍”的态度,这有助于维护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的底线。

最近几年,网络游戏发展得极为迅速。不少玩家利用游戏编辑器进行二次创作,制作出游戏作品,以此来吸引流量并且获得收益。这种新的创作模式其实是有积极意义的,它能够让著作权人和玩家共同努力,推出更多优秀的网络游戏作品。然而,既然是二次创作,那就应该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如果是在游戏开发商已经设定好的场景里,按照既定的游戏逻辑程序自动生成游戏素材,那么这样的成果并没有超出游戏设定的画面范围,也不属于脱离游戏和编辑器之外的创作,这就是典型的“拿来主义”,和真正的创作毫无关系。更糟糕的是,一些奉行“拿来主义”的人,通过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来非法牟利,这严重扰乱了玩家市场的秩序,损害了网络游戏的营商环境,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视听作品,在创作过程中需要大量运用复制手段,而且其市场推广也离不开网络的传播。所以,复制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就成了网络游戏作品最显著的两项著作权。即使是基于游戏软件编辑器二次创作的作品,同样也拥有这两项著作权。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符合网络时代所有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客观实际需求,包括网络游戏作品在内。

很多“拿来主义者”面对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却依旧热衷于无偿占用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想要借此实现赢利成本的最小化。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借助司法裁判来提升司法威慑力,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是,由于诉讼维权的成本比较高,一些著作权人在面对这种侵权行为时选择默默忍受,不采取行动。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比较少见。这种情况在无形中让“拿来主义者”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认识,他们以为私自兜售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作品赢利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在侵犯游戏作品著作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司法裁判有着非常鲜明的警示作用,想要守住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底线,离不开司法裁判的警示威慑。这起涉及游戏编辑器侵害著作权的案件,充分释放出了“一次公正司法判决胜过千次空洞说教”的警示威慑信号,这有助于遏制侵犯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的不法行为。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审理更多类似的个案,警示那些“拿来主义者”,让他们在对待游戏编辑器二次创作作品时,树立尊重著作权的法治观念,从而为新时代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更多的司法智慧和力量。供图/视觉中国

本文总结了青岛市中级法院的游戏软件编辑器侵权案件,强调了司法判决对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阐述了游戏二次创作应遵循的创新性原则,指出当前存在的侵权乱象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因素。还提到了著作权法对相关权益的规定,以及司法裁判在保护著作权、维护游戏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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