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日:新能源项目电价改革的分水岭,发改委和能源局发布新能源电价改革通知

本文主要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以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容,包括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的新能源存量项目以及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新能源增量项目在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了《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此通知清晰地明确了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中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以及执行期限等关键要素。对于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的新能源存量项目:首先是电量规模方面,各地需要妥善地与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相衔接。新能源项目在规定规模范围内,每年能够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不过这个比例不得高于上一年。并且鼓励新能源项目通过设备更新改造升级等方式来提升自身竞争力,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其次在机制电价方面,按照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并且要求不高于当地煤电基准价。最后在执行期限方面,按照现行相关政策保障期限确定。其中光热发电项目、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海上风电项目,则按照各地现行政策执行。而针对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新能源增量项目:在电量规模上,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由各地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如果超出消纳责任权重,那么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减少;要是未完成,则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通知实施后第一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占当地增量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的比例,要与现有新能源价格非市场化比例适当衔接,避免出现过度波动的情况。同时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可以适当低于其全部发电量。在机制电价方面,由各地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在初期对于成本差异大的项目可按技术类型分类组织。竞价时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竞价上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初期可考虑成本因素、避免无序竞争等设定竞价下限。在执行期限方面,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起始时间按项目申报的投产时间确定,入选时已投产的项目按入选时间确定。

本文总结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新能源上网电价改革通知的主要内容,详细阐述了2025年6月1日前投产的存量项目和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增量项目在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方面的不同规定,这有助于推动新能源在合理的价格机制下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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