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虚拟主播违约案: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成焦点 虚拟主播违约,损失咋算?全国首案有说法

在网络虚拟主播兴起的背景下,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起虚拟主播违约纠纷案。阐述了小史与MCN机构的签约情况、被起诉的原因,以及法院对于虚拟形象和真人主播不具有“身份同一性”的判定,还探讨了在我国尚未有统一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该案件在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判定标准和损失范围确定方面的开创性意义。

当下,网络上涌现出众多虚拟主播。这些虚拟主播以虚拟形象示人,借助直播、社交媒体等平台和网友展开互动、聊天等活动。不过呢,在众多虚拟主播里,不少是需要真人演员来提供动作、声音、表情之类元素的。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担任虚拟主播形象的真人演员突然不干了,出现违约情况,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怎么计算呢?就在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特别的案件,那就是全国首起虚拟主播违约纠纷案。

2022年9月的时候,声音甜美、模样伶俐可爱的小史与一家MCN机构,也就是多频道网络机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虚拟主播签约合同》。在合同里约定,小史要在指定的平台上,使用公司为她提供的虚拟形象“乘黄”来开展直播活动,而且公司对直播账户是享有管理权的。同时,合同也规定了小史每个月最少的直播时长以及开播的天数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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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明确提到,如果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这种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话,那就需要支付违约金。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约定,小史被公司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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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互联网法庭的法官助理孙扬表示:在这个案件里,小史在使用涉案的虚拟形象“乘黄”直播的时候,用的是她本人的声音。但是呢,“乘黄”这个虚拟形象的驱动并不依赖小史的面部特征、姿态,就算更换主播,也能够完成对“乘黄”的驱动。小史的直播时长还不满7个月,她的粉丝数量只有2038人,打赏用户也没有体现出高频、高额的特征。从多个方面来看,都无法体现出粉丝对真人演员有着高度的黏性。所以,我们认为虚拟形象“乘黄”和小史并不具有“身份同一性”。

那么,虚拟财产价值要怎么认定呢?损失又该怎么赔偿呢?

由于法庭判定案件中的虚拟形象和真人主播不具有“身份同一性”,那违约赔偿金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然而,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如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价值、损失,并没有统一的裁量标准。

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被所有人支配和控制,并且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精神利益的,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目前,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学研究大多是按照类型化的思路展开的,学者们把网络虚拟财产分成了账号类虚拟财产、物品类虚拟财产、货币类虚拟财产这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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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祎恒指出:这个案件对于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判定标准和损失范围的确定,在全国来说都是首次。法院采用流量贡献度作为“身份同一性”的判断标准,这创新了虚拟形象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为以后同类型问题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网络虚拟主播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违约纠纷,全国首起虚拟主播违约纠纷案在苏州虎丘区法院审理。小史与MCN机构的合同纠纷涉及到虚拟形象与真人主播关系判定,法院判定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在缺乏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该案件在虚拟形象价值损失判定和损失范围确定方面的创新为同类型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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