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展开,介绍了通知的主要内容、制定背景,以及对商业银行在各方面的具体要求,还说明了通知施行时间的考虑。
近日,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传来一则重要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该《通知》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里明确指出了以下关键要点:
其一,互联网助贷本质上属于互联网贷款的范畴,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规章制度。
其二,商业银行在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时,应当秉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从整体层面进行把控,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科学合理地运行。
其三,商业银行总行需要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的主责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同时,要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构建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通过这些举措,对银行整体的助贷业务进行全面管理,并且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的管控。
其四,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切实有效地开展尽职调查,并且从严进行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含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此外,商业银行总行要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及时披露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严禁商业银行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其五,商业银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建立起平等互利、风险分担、立足长远的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要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的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多方面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坚决不能为了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如果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那么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加强对不同产品的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和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的监测评估,合理考核绩效,对于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不到位、相关指标不合理等问题要及时进行纠偏整改。
其六,商业银行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要明确规定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也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此外,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不能笼统地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商业银行还需要完整、准确地掌握增信服务机构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七,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必要信息,与具有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以获取征信服务,并且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
其八,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如果是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增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而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其九,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要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此外,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一旦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其十,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当天,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针对《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通知》制定的背景,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迅速,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相关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依托相对成熟的消费场景、交易客群、客户数据,与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在协助商业银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贷款服务、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同时也暴露出互联网助贷业务存在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总局制定《通知》,目的在于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通知》的主要内容方面,《通知》一共有10条,主要包括:明确《通知》是在现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具体监管要求涵盖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明确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强调业务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规范业务定价机制,细化自主风控要求,防范增信服务机构过度增信风险,压实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在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方面,《通知》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规范成本费用管理、强化自主风控等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总行的管理责任。要求商业银行总行明确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审慎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要求商业银行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要求商业银行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
在规范互联网助贷业务定价机制方面,部分增信服务机构在为互联网助贷业务提供增信服务时,存在增信服务费收取不规范的问题,导致部分业务综合融资成本较高。针对这一问题,《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增信服务费计入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明确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
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相关关键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
关于《通知》施行时间的考虑,为了保障政策能够平稳实施,《通知》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通知》施行时,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可以视情况进行整改或到期自然结清。
本文围绕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展开,详细介绍了通知的主要内容、制定背景、对商业银行各方面的要求以及施行时间的考虑。该通知旨在解决当前互联网助贷业务存在的问题,推动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规范有序发展,加强对业务的管理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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