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失信惩戒要过惩相当,杜绝泛化滥用

本文围绕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关于失信惩戒的发言展开,介绍了失信惩戒要依法依规执行到位,同时要避免泛化滥用惩戒措施,还提及了相关政策要求及具体举措。

在4月2日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针对失信惩戒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在实施失信惩戒的过程中,监管部门肩负着双重责任。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确保惩戒措施执行到位,让失信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另一方面,要遵循过惩相当的原则,坚决避免出现泛化滥用惩戒措施的情况。

李春临进一步介绍,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该《意见》对失信惩戒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尤其是针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在多个重要领域和事项上,都将依法依规给予限制或者禁止。这些领域包括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通过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失信惩戒措施能够得到刚性执行,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外,李春临还表示,国家发改委将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建立信用政策出台前的评估机制。这一机制的主要目的是清理那些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制造地方保护等不良行为。坚决防止信用管理措施被泛化滥用,这也是我国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中需要重点纠正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强调失信惩戒要依法依规执行到位且过惩相当,避免泛化滥用。《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多方面作出限制规定,发改委将建立信用政策出台前评估机制,清理不良行为,以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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