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证监会发布新规,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修改亮点多,证券市场新动态:证监会修改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影响几何?

财联社3月28日的消息,即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详细阐述了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优先配售对象、明确分类配售规定、禁止限售期出借股份以及根据新《公司法》作适应性调整等方面。

据财联社3月28日消息,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且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即刻施行。此次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修改,有着多方面的重要内容,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其一,增加了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为了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即在新股申购标准方面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新增了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IPO优先配售对象。同时,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规定优先配售的其他情形,这一举措为将来进一步增加优先配售对象预留了空间,有助于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证券市场。

其二,明确由证券交易所制定IPO分类配售具体规定。这是为了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中有关在科创板试点未盈利企业分类配售的要求。在《承销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来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科创板的特点和需求,促进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

其三,禁止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股份。为了落实《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有关禁止限售股转融通出借的要求,并做好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的衔接,以回应市场关切。此次修改删除了《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有关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获配证券的规定,这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其四,根据新《公司法》作适应性调整。一方面,完善有关财务资助的表述,在《承销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了有关禁止通过财务资助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表述;另一方面,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明确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的,不适用《承销办法》有关监事的规定;同时,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使《承销办法》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

本文介绍了证监会于3月28日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涵盖增加优先配售对象、明确分类配售规定、禁止限售期出借股份以及根据新《公司法》作适应性调整等。这些修改旨在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市场,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适应科创板发展需求,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与新《公司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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