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团长”未发货引纠纷,法院判决为网络团购维权“导航” 社群团购“供货团长”收钱不发货,消费者维权终获支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王某某通过社群团购购买智能无线洗地机,付款后未收到货,“供货团长”李某某未按约定发货且不处理退款申请,法院判决李某某退还货款,同时指出该判决为网络社群团购消费者指明了维权路径。

在如今的网络购物时代,社群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其中也隐藏着一些问题。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披露了一起与网络社群团购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广大采用这种购物模式的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指明”了维权路径。

消费者王某某通过某社群团购微信小程序,在“供货团长”李某某处订购了一台智能无线洗地机。按照约定,李某某应在王某某下单并付款后的72小时内完成发货。但时间一天天过去,王某某始终没有等到自己心心念念的洗地机。无奈之下,王某某发起了退款申请。“帮卖团长”陈某某在系统中作了“同意退款”处理,并且显示为全额退款。

可事情并没有就此顺利解决。之后,王某某将李某某、陈某某以及团购小程序开发者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同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某未按照约定在72小时内发货,这本身就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李某某作为实际收款人,在王某某发起退款申请后却不做任何处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对于王某某主张李某某退还货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在判决生效时立即退还王某某全部货款。

当下,随着社群经济的蓬勃兴起,许多采用私域运营模式的网络平台纷纷上线,并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些社群团购平台的运营模式有着自己的特点:由供应商提供货源,“供货团长”负责选品、开启团购活动、发货以及售后等一系列工作;“帮卖团长”则主要负责分销商品。在资金流向方面,“供货团长”收取货款,“帮卖团长”收取佣金。“团长”们通过微信好友、微信群、朋友圈等私域流量进行传播分享,从而建立起一定的社群关系,“团员”们则通过这种社群关系跟团购买商品。

不过,这种网络社群团购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该案审理法官指出,在网络社群团购模式中,售后链路较长。消费者如果想要退换货,需要先得到“帮卖团长”的同意,而最终是否进行售后处理则由“供货团长”决定。这就导致消费者在解决售后问题时,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由于交易过程涉及的主体较多,消费者往往难以分清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是谁,这就给他们的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而在本案中,“供货团长”是向消费者退款的最终决定者,其账户也是货款资金的最终流向。所以,当“供货团长”违约未发货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次法院的判决,对于采用网络社群团购模式购物的消费者来说,提示了明确的维权路径,有利于消费者在这种新型网络购物模式下,清晰地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本文围绕一起网络社群团购买卖合同纠纷案展开,介绍了消费者王某某付款未收货后维权的过程,法院判决“供货团长”李某某退还货款。同时分析了社群团购模式的运营特点和售后问题,强调该判决为网络社群团购消费者指明了维权路径,让消费者在新型购物模式下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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