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名14岁少年小辉被未拴绳且多次吠叫的宠物犬追逐后,慌乱中冲向马路遭遇车祸致残的案件。法院审理后认定犬只饲养人未尽管束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向小辉赔偿15万余元,并对相关法律情况及法官提醒进行了说明。
在日常生活中,宠物与人类的接触日益频繁,然而因宠物引发的意外事件也时有发生。3月26日,东莞第三法院披露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一名男孩遭遇未拴绳宠物犬的吠叫与追逐,在慌乱之中冲出马路,不幸发生车祸并导致残疾。那么,在这起事件中,犬只饲养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经过法院的审理,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少年遭宠物犬追逐发生车祸致残
故事的主角是14岁的少年小辉(化名)。那天,小辉像往常一样背着书包途经东莞某工厂。突然,一只暗黄色的宠物犬从铁门内窜了出来,对着小辉大声吠叫。原来,这只未佩戴嘴套的犬只已经不是第一次这样做了,它曾多次在相同时间对途经此处的小辉吠叫。而这一次,情况更加糟糕,宠物犬挣脱了狗绳,一边疯狂地对小辉吠叫,一边紧追不舍。
小辉当时被吓得不知所措,慌不择路之下,他情急之中冲向了车流汹涌的马路。伴随着刺耳的刹车声,悲剧还是发生了。小辉被一辆吊车卷入车底,他的右腿遭到碾压,最终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不得不进行了截肢手术。这起事故给小辉带来了巨大的身体伤痛和精神打击,而总治疗费用更是高达74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张某与小辉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随后,保险公司赔付了52万余元。但是,关于剩余的赔偿责任,双方产生了严重的分歧。犬主李某坚称自己饲养的小狗是小型犬,认为其吠叫不足以惊吓到小辉,还表示事故是因为小辉未观察路况就冲入车流所致。此外,李某还认为小辉的父母明知犬只曾对小辉有吠叫的情况,却没有教导小辉如何规避风险,存在监护失职。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小辉及其监护人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4万余元。
法院判令犬只饲养人承担70%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详细的审理查明。原来,李某饲养的犬只曾多次对小辉吠叫,但犬主李某却没有采取任何管束措施。事发当日,李某饲养的犬只在挣脱犬绳、未佩戴口嚼或嘴套的情况下,对小辉狂吠、追逐。然而,李某及其家属都没有及时有效地制止这一行为,这直接导致小辉受惊逃窜,最终发生了事故。因此,法院认为李某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也指出,小辉在事发时已经年满13周岁,具备了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他为了躲避犬只,却未能选择安全的路线,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小辉的父母明知犬只存在风险,却没有加强对小辉的教育和防范,对此同样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作为饲养人,没有尽到管束义务,需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辉及其监护人则自担30%的责任。经过核算,小辉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万余元,扣除已经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李某需要对小辉未获得赔偿的损失金额进行赔付。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小辉赔偿15万余元。后来,东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说法:宠物吠叫追逐致人伤害构成侵权
经办法官指出,饲养的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不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他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像犬只吠叫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也有可能引起他人的恐慌,进而导致受伤。这种情况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李某所饲养的犬只挣脱束缚后,持续追逐、吠叫小辉。李某既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在犬只曾有“不良记录”后加强防范,最终为这起悲剧埋下了隐患。
法官还特别提醒,饲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自己的宠物。要按照规定对宠物进行检查和接种,确保宠物的健康。在携带犬只外出时,应严格拴绳并佩戴防护器具,让犬只始终处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之下。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宠物伤人,也能避免宠物受到伤害。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已知的危险源,要及时采取规避措施。如果遭到动物攻击伤害,要及时报警,查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固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围绕东莞少年小辉被未拴绳宠物犬追逐致车祸致残的案件展开,详细介绍了事件经过、双方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审理结果。法院认定犬只饲养人未尽管束义务承担70%赔偿责任,明确了宠物吠叫追逐致人伤害构成侵权。提醒饲养人要尽责约束宠物,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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