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聚焦于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动态。从2013年首次征收反倾销税,到后续的政策延续及调整,详细阐述了2024年针对原产日本进口间苯二酚的期终复审调查及结果,以及新的反倾销税征收政策。
在国际贸易领域,反倾销措施是维护国内产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3月22日,商务部网站发布的一系列公告,揭示了中国在进口间苯二酚方面反倾销政策的动态演变。
早在2013年3月22日,商务部就发布了2013年第13号公告,宣布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日本公司的税率设定为40.5%,美国公司的税率为30.1%。时光流转至2019年3月22日,商务部又发布2019年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依旧为5年。
到了2024年3月22日,应中国间苯二酚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9号公告。此公告做出了两项重要决定:一方面,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已停止生产间苯二酚,申请人未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所以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针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展开了深入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间苯二酚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了复审裁定,具体相关事项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经过严谨的调查和分析后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对中国间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也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和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相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该产品的相关信息:
中文名称:间苯二酚,它还有其他别称,如1,3 - 苯二酚、雷琐辛。
英文名称:M - 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物理化学特征:其外观通常呈现为白色针状结晶体,不过当它暴露于空气当中时,会逐渐变红。它易溶于水、乙醇、乙醚,也能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但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在化工领域有着重要地位,它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除此之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以及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需要注意的是,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和2019年第10号公告的规定,对日本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住友化学株式会社(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40.5%
2.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40.5%
3. 其他日本公司:40.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5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间苯二酚时,需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 =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而进口环节增值税则是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相关方对本复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5年3月23日起执行
本文围绕中国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措施展开,回顾了自2013年以来的政策演变。2024年因美国停止生产,对其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同时对原产日本的产品进行期终复审。经调查裁定,自2025年3月23日起继续对原产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5年反倾销税,并明确了产品范围、税率、征收方法等细则,还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及公告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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