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展开,详细阐述了从 2013 年起各阶段的措施实施情况,包括不同时间的公告内容、反倾销税税率、期终复审调查等,以及最新的对原产于日本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和相关细则。
在 2013 年 3 月 22 日,商务部发布了 2013 年第 13 号公告。该公告明确表示,自 2013 年 3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设定为 5 年。其中,日本公司所适用的税率为 40.5%,美国公司的税率则是 30.1%。
时光流转到 2019 年 3 月 22 日,商务部又发布了 2019 年第 10 号公告。根据此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同样为 5 年。
到了 2024 年 3 月 22 日,应中国间苯二酚产业的申请,商务部发布 2024 年第 9 号公告。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展开期终复审调查。由于美国方面已停止生产间苯二酚,申请人并未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提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所以,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针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间苯二酚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展开了全面调查。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了复审裁定(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经过商务部的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对中国间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也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依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 2025 年 3 月 23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 2013 年第 13 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保持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间苯二酚,它还有另外两个名称,分别是 1,3 - 苯二酚、雷琐辛。
英文名称:M - dihydroxybenzene 或 Resorcinol。
分子式:C6H6O2
物理化学特征:间苯二酚的外观通常呈现为白色针状结晶体,当它暴露于空气当中时,会逐渐变红。它易溶于水、乙醇、乙醚,可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但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细化工原料,其主要用于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生产。除此之外,间苯二酚还可用于生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以及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需要注意的是,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根据商务部 2013 年第 13 号公告和 2019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对日本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2.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0.5%
(Mitsui Chemicals, Inc.)
3. 其他日本公司 40.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 2025 年 3 月 23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间苯二酚时,需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 =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相关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 2025 年 3 月 23 日起执行
本文梳理了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发展历程,从 2013 年首次征收反倾销税,到 2019 年继续征收,再到 2024 年对日本产品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决定自 2025 年 3 月 23 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 5 年反倾销税,同时明确了产品范围、税率、征收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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