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介绍了办法出台的背景、施行时间、适用内容及标识类型,明确了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对组织和个人的相关禁止规定。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为了推动人工智能能够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四部门,在近日携手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重点聚焦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这一关键要点。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置相应的标识,提醒广大用户能够更加清晰、准确地辨别虚假信息。同时,明确了相关服务主体在标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内容制作以及传播各个环节的标识行为进行规范。此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国家网信办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它为生成合成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提供了极为便利的工具,使得海量的信息能够在短时间内生成并在网络平台上迅速传播。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例如,生成合成技术被滥用,虚假信息的传播扩散情况加剧等,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网信办联合其他三个部门共同制定了此办法,以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活动。
办法中明确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指的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则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这两种类型。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还介绍,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必须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当提供生成合成内容的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要确保文件中包含符合要求的显式标识。同时,还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
此外,办法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办法所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也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更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标识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围绕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展开,阐述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问题,介绍了办法的聚焦点、施行时间、适用内容、标识类型、服务提供者责任以及对组织和个人的禁止规定,旨在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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