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诉李某服务合同案:预付式消费维权的典型样本 预付式消费纠纷判决:白某诉李某案揭示权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白某诉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展开,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判决结果,体现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3月14日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其中“白某诉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格外值得大家关注。

白某诉李某服务合同案:预付式消费维权的典型样本 预付式消费纠纷判决:白某诉李某案揭示权益保障

这里展示的是示意图,为资料图片。

李某是个体工商户“某宝宝儿童乐园”游乐场的经营者。在2021年10月25日,白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800元,目的是办理该游乐场的年卡会员。双方以口头的形式达成约定,年卡会员的有效期是从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5日。在这个时间段内,白某可以不限次数地进入游乐场,尽情享受娱乐服务。然而,到了2022年2月1日,该游乐场却突然停业了。面对这种情况,白某无奈之下选择起诉,请求解除与李某口头订立的服务合同,并且要求李某返还剩余的预付服务费用。

审理此案的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李某在与白某订立服务合同并且收取预付款之后,却让游乐场停业,导致白某无法再获得相应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白某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请求李某返还剩余履行期限对应的预付款。由于白某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从游乐场停止服务到合同解除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所以应当自游乐场停业时起计算剩余履行期限,并且按照剩余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来计算应返还的预付款。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白某返还预付款599元。

本文通过介绍“白某诉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案”,展示了在预付式消费中,当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时,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预付款。该案例为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维权方面提供了参考,也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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