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件商品13件过期!超市“雷区”谁来扫?

白领小王在连锁超市购买到大量过期食品后将商家告上法庭,鼓楼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的案例,展现了法院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的态度。

在如今人们愈发关注食品安全的当下,却仍有商家将保质期当作摆设,把超市货架变成了“雷区”。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例,法院以“零容忍”的判决,为食品安全隐患“精准拆弹”,全力守牢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9月,在城市中忙碌打拼的白领小王,像往常一样走进某连锁超市选购商品。他精心挑选了香辣鸭小腿、VC糖片和乌龙茶等14件商品,总共花费了308元。然而,当他满心欢喜地回到家,仔细查看商品时,却惊讶地发现,大多数商品都已过期。其中,最长的已经过期三个多月,最短的也过期一月有余。小王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一共买了14件商品,竟有13件都过期了。更让人担忧的是,这些过期食品依旧堂而皇之地摆在超市的货架上,等待着不知情的消费者购买。

面对这样的情况,小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将连锁超市所属的某餐饮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商家就过期商品赔偿货款30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

鼓楼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过期食品属于典型的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消费者有权主张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商家所谓的“管理漏洞”“无心之失”,在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第三十四条也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商家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

在庭审过程中,商家还辩称小王是“知假买假”。对于这种说法,法院有着明确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时,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击碎了商家的最后防线,即便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商家也不能因此免责。

最终,鼓楼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于判决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王某货款304元,支付赔偿金3040元,合计3344元。

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法院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以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商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而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也应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原创文章,作者:Sorrowful,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35773.html

(0)
SorrowfulSorrowful
上一篇 2025年3月14日
下一篇 2025年3月14日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