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金融监管总局的新举措,金融监管总局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背景与推进

本文将阐述金融监管总局开展的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试点工作,包括该试点政策发布的背景、试点工作开展的方面、适用范围以及后续推进工作等内容。

金融监管总局近期着手开展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试点工作,其司局相关负责人也就试点政策措施回答了记者提问。

首先来看看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政策发布的背景。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科技大会的要求,在科技金融方面做好文章,金融监管总局开启了适度放宽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的试点之旅。这一举措旨在推动更多的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倾斜,加速构建与科技创新相匹配的科技金融体制,从而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强国建设添砖加瓦。

那么主要是从哪些方面开展试点工作的呢?金融监管总局深入调研了科技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堵点和痛点,紧紧围绕科技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展开行动。在试点工作中,适度放宽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中的部分条款,以此来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就“控股型”并购而言,试点把贷款占企业并购交易额“不应高于60%”放宽到了“不应高于80%”,贷款期限从“一般不超过七年”放宽至“一般不超过十年”。

接下来谈谈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的适用范围。金融监管总局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之后,精心研究制定了试点城市、试点银行和试点科技企业的标准。在试点城市方面,这些城市应具备科技优势资源集中、研发投入强度较大、并购交易和股权投资市场活跃的特点,具体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和苏州市等18个城市,这其中涵盖了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3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及武汉、成渝、西安3个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对于试点银行,要求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完善、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并购贷款专业服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较强,像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都在其列。而试点科技企业则需要科研积累和创新能力强、技术改造需求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前景广阔、信用记录良好。

最后,关于下一步如何推进试点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相关金融监管局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督促试点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工作细则,健全差异化的信贷评价体系,强化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控,着力培养具有科技行业背景、企业并购专业知识的科技金融人才队伍,从而为科技企业并购提供切实有效的金融支持。

本文总结了金融监管总局开展的科技企业并购贷款政策试点工作。介绍了政策发布的背景是为了贯彻多方面会议精神,推动科技创新相关建设。从放宽部分条款开展试点工作,涵盖“控股型”并购的贷款比例和期限调整。阐述了试点的适用范围包括特定的城市、银行和科技企业类型。还提及了后续推进工作,即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协调,试点银行要制定细则、健全体系、监控资金用途和培养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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