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付薪:单位犯罪被惩治案例全解析

本文将详细阐述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以及典型意义等内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了5件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的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某信息公司和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极具代表性。在这个案子里,冯某作为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全权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累计拖欠赵某等4名员工劳动报酬达42万余元。2023年6月,冯某停用了原来的手机号码并且逃匿。随后,经员工投诉,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的经营场所张贴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且向冯某的户籍地址进行了邮寄,责令公司在限期内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然而,某信息公司和冯某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支付。冯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从裁判结果来看,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被告人冯某通过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量某信息公司、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坦白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且责令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四十二万余元。宣判之后,没有上诉和抗诉,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从典型意义来讲,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单位能够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本案就是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多达42万余元,并且直到裁判生效都没有支付。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且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切实发挥了司法职能的作用,有力地震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犯罪。

本文通过对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阐述,让读者了解到单位恶意欠薪犯罪的情况以及相应的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展示了司法部门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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