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国华:关注创投税收,优化政策助力长期投资 袁国华两会发声:创投税收政策应进一步优化以鼓励长期投资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国投公司董事长袁国华在全国两会临近之际,关注创投领域的税收话题。介绍了我国现行创投企业“公司制”“合伙制”两种形式的税负情况,指出合伙制创投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阐述了袁国华关于避免税收优惠政策“一刀切”、支持上海开展试点探索新计税模式以及对投资硬科技初创企业的创投企业给予专门制度安排等一系列建议,强调优化税收政策对我国培育本土优秀科技企业等有着重要意义。

全国两会即将来临,据证券时报记者消息,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国投公司董事长袁国华,在今年将目光投向了创投领域的税收问题。在创投这个领域,税收政策的合理与否对其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认可的创投企业主要有“公司制”和“合伙制”这两种形式。从税收方面来看,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财税〔2018〕55号文、财税〔2019〕8号文),公司制创投采用的是“先税后分”模式,这种模式下其综合税负大概在40%左右;而合伙制创投则是“先分后税”模式,它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单一基金核算”或者“年度整体核算”这两种方式,其综合税负分别在20%左右和5% - 35%之间。另外,依据财税〔2018〕159号文的要求,合伙制创投的投资人,即便自身还没有实现盈利,只要基金有盈利,就需要先行纳税。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先分后税”模式,本应是其一大优势,因为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层面和合伙人层面的双重征税。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袁国华发现,合伙制创投企业在选择“单一基金核算”的时候,依然存在诸多顾虑。这是因为,如果创投企业选择了单一核算这种方式,那么在3年之内是不允许变更的。在合伙这个层面上,就不能够扣除基金日常经常会发生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其他服务费等经营费用,而且也不能把不同项目退出时的投资收益和投资亏损进行跨年结算,这样一来,最终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力度其实并不大。还有一个情况是,财税〔2019〕8号文规定,那些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可以为个人LP按照20%的优惠税率代缴。但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2014年8月21日发布的,在这个暂行办法发布之前,基金业协会在备案的时候并不区分“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都是统一按照“股权投资基金”来备案的,而且基金类型一旦确定之后,是不能修改的。袁国华提出,在推动落实并且运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不能搞“一刀切”。在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备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时,应该全面地考虑政策的背景以及企业自身的状况。比如,如果把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作为创投企业的唯一判断标准的话,那么建议基金类型可以进行修改,特别是针对那些成立日期早于暂行办法发布日期的基金。通过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来对创投机构的集聚和发展给予支持,这对于我国培育本土优秀的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以及提升国际竞争力,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袁国华还建议,支持上海开展鼓励长期投资的税收政策试点,探索一种能够充分抵扣创投成本的全生命周期计税模式。考虑到合伙制基金具有长周期和高风险的特点,某个年度的经营成果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基金作为一个整体的盈利状况,所以他建议按照投资人实际取得的收益情况来进行征税,也就是投资人在收回本金之前不征税,等到真正实现收益之后才开始征税。与此同时,袁国华也建议,对于那些投资硬科技初创企业的创投企业,要给予专门的制度安排。比如说,可以出台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项目投资的期限越长,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越低,以此来鼓励长期投资。

全国人大代表袁国华关注创投税收话题,阐述了现行创投企业两种形式的税负情况与合伙制创投企业税收政策的问题,提出避免税收优惠“一刀切”、支持上海试点新计税模式、给予投资硬科技初创企业的创投企业专门制度安排等建议,强调优化税收政策对我国科技企业培育等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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