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施长征受贿、贪污、非法持有弹药一案的一审判决情况,包括他的犯罪事实、法院判决依据以及他的违纪违法历程等内容。
2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就在当日,该院对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施长征的受贿、贪污、非法持有弹药一案作出了一审公开宣判。施长征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且要缴纳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而且,对于施长征犯罪所得到的财物及其产生的孳息,将会依法进行追缴,这些财物要么上缴国库,要么返还给被害单位,而涉案的弹药也会依法予以没收。
这一图片来源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
经过审理查明,在1996年到2023年期间,施长征利用自己担任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政委、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承包、项目招标等事务上提供帮助,他非法收受的财物总共折合人民币达到1911万余元,其中有部分还没有实际拿到手。到了2021年12月,施长征退休的时候,竟然将单位价值5万余元的茅台酒据为己有。并且,施长征在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工作期间,没有按照规定上交子弹,而是私自把369发手枪弹存放在自己家中。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施长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他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也比较大,私藏弹药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所以依法必须受到严厉的惩处。不过,考虑到施长征受贿犯罪存在未遂情节,在被抓捕归案之后,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犯罪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还没有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且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也退缴了部分赃款,这些情节是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依法可以对他从轻处罚。基于这些因素,法庭才作出了上述的判决。宣判之后,施长征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回顾事件的发展历程,2023年8月8日,贵州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施长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再往前追溯,去年1月,贵州省纪委监委也发布过消息,施长征被开除党籍。经过调查发现,施长征已经丧失了理想信念,背弃了初心使命,甚至还搞迷信活动。他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了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还收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他的廉洁底线彻底失守,不仅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在购买住房的时候还侵犯了集体利益。他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包三产企业、项目招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本文总结了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局长施长征受贿、贪污、非法持有弹药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包括各罪名的量刑情况,详细阐述了他的犯罪事实,如受贿金额、贪污财物以及非法持有弹药数量等,同时也回顾了他从被纪委监委调查到被开除党籍,再到一审判决的整个历程,体现了法律对违法乱纪官员的惩处。
原创文章,作者:购物狂魔,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25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