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中院宣判施长征案:十二年刑期与罚金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施长征受贿、贪污、非法持有弹药一案的一审判决情况,包括其犯罪事实及法院判决依据等内容。

在2025年2月26日的时候,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施长征的受贿、贪污、非法持有弹药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对施长征的判决是这样的:针对他的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还得交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于他所犯的贪污罪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要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而在非法持有弹药罪方面,则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最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而且要交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另外,被告人施长征犯罪所得的财物以及这些财物产生的孳息都要依法追缴,这些钱要么上缴国库,要么就返还给被害单位;对于涉案的弹药呢,也要依法予以没收。

经过审理查明,在1996年到2023年期间,施长征利用自己担任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政委、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的便利,在企业承包、项目招标等事项上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他非法收受的财物总共折合人民币达到1911万余元,这里面有一部分是还没有实际拿到手的。到了2021年12月,施长征退休的时候,他竟然把单位价值5万余元的茅台酒占为己有。还有,施长征在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工作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上交子弹,而是私自把369发手枪弹存放在自己的家中。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觉得,施长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他受贿的数额特别巨大,贪污的数额也比较大,私藏弹药的行为危害性比较大,从法律上来说,必须要受到严厉的惩处。不过呢,考虑到施长征受贿犯罪有未遂的情节,而且到案之后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还没有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他也表示认罪悔罪,还退缴了部分赃款,他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依法可以对他从轻处罚。最后法庭就作出了前面所说的判决。宣判之后,被告人施长征当场就表示服从判决,不会上诉。

本文总结了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局长施长征的受贿、贪污、非法持有弹药一案的判决情况,包括判决结果、犯罪事实以及从轻处罚的依据等,展现了司法公正对违法犯罪官员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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