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展开,解读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的违纪行为相关内容,包括其客观方面表现、三种表现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这一认定条件,还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面对此类问题应担负的责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是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只是放任不管,搞那种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并且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就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李雍在最新一期《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上专门撰文解读。他指出,这种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就那么放任不管,还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最终造成不良影响。这里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既涵盖了《条例》第六章相关的成文政治纪律要求,也包含了不成文的政治规矩,像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例如传统、习惯、原则等,这对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行为上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李雍表示,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和稀泥”,奉行“好人主义”。就像某市委原书记,在担任该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先后接到好几个关于候选人存在拉票问题的反映,但是他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入核查、制止,结果就导致发生了严重的贿选情况。又因为处在集中换届期间,最终贿选问题被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第二种形式是立场不坚定,面对歪风邪气的时候,既不愿意发声,也不敢进行斗争。例如某市委党校有多名教师在课堂上公然发表明显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论,该校的原校长得知后,因为怕得罪教师,也怕挫伤教学积极性,就放任不管。后来有教师的言论引发了舆情,造成了不良影响。
第三种形式是虽然对问题进行了处理,但是处理得蜻蜓点水、不痛不痒。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发生之后,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虽然采取了措施,可是本质上却是高高举起板子,轻轻放下,该批评的时候不批评,该纠正的时候不纠正,该查处的时候不查处,管理上没有力度,处理也不严格,这样就破坏了纪律的严肃性,导致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的政治风气变得败坏,政治生态不断恶化。比如某地某局系统内有一些党员干部出现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时候,该局原党组书记只是进行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总体上避重就轻,对有严重问题的不严肃处理,对有明显问题的放任不管,造成的影响非常差。
李雍认为,“造成不良影响”是认定这条违纪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的上述行为导致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的政治生态恶化,影响到了党的权威和形象。要是情节比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话,可以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在实践当中,可以从舆论反响、社会影响、是否造成损失、是否影响党的执政基础等多个角度综合判断。
上述文章还强调,面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重要政治责任。在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时候,要及时进行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时候,应该按照程序及时、如实地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要坚持原则、亮明态度,严格执行纪律,推动净化政治生态。
本文总结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相关要求,详细解读了违纪行为的客观表现、三种表现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条件,同时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应积极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这有助于党员干部明确纪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积极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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