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杨克宁受贿及非法持枪案一审宣判

本文主要描述2025年2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杨克宁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的一审判决情况,包括其受贿金额、非法持枪情况以及法院作出判决时考虑到的各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内容。

在2025年2月24日这个重要的日子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杨克宁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这个案件包含受贿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两项严重的罪行。

杨克宁被指控的受贿行为发生在2003年至2023年期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他利用自己担任四川省阿坝州壤塘县委书记,阿坝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阿坝州政协主席,阿坝州委副书记、州长,四川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等诸多重要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大开方便之门,从而非法收受财物。这些财物折合人民币竟高达7223万余元,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

不仅如此,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杨克宁还非法获取枪支、弹药,并且将这些危险物品存放于自己的住处,这种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巨大威胁。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认定被告人杨克宁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鉴于他受贿的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情节严重,按照法律规定都应当依法进行惩处,并且实行数罪并罚。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他的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在到案之后,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事实和绝大部分受贿事实,他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构成自首;他还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积极退赃,受贿的赃款赃物及孳息已经大部分追缴到案。综合这些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杨克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同时,对追缴在案的杨克宁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本文总结了杨克宁受贿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包括其犯罪事实、法院量刑依据以及最终的判决内容,强调了法律的公正,即使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但对严重犯罪依然会作出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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