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发生在北京的涉及盗窃铁路护网设施案件的判决情况,包括案件经过、庭审中的争议以及最终判决结果等内容。
新京报报道,记者张静姝与通讯员段倩倩带来消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于盗窃铁路护网设施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惩处。其中,被告人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同时需缴纳罚金3万元;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也是3万元。而被告人刘某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2万元。
在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崔某和林某经过事先谋划,多达40余次在京九线盗窃铁路护网刺丝滚笼支架。这些被盗物品价值高达14万余元,而他们仅仅获得赃款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呢,他明明知道自己所收购的铁路护网刺丝滚笼支架是犯罪所得,却仍然进行收购。
到了2023年12月21日,崔某、林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他们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以及部分赃物也都被查获。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崔某和林某对于检方所指控的事实以及罪名并没有提出异议。他们的辩护人表示,这两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并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且他们自愿认罪认罚,有着较好的悔罪态度,而且家庭比较困难,于是提请法院对他们从轻处罚。然而,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却对检方的指控罪名提出异议。他们辩称,刘某是以市场价收购废铁的,并不知晓收购的涉案物品是赃物,所以他们认为刘某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崔某和林某多次盗窃公共财物,而且数额巨大,他们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予以收购,并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崔某、林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所以依法对他们二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也适当予以采纳。
针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某不知所收购废铁系赃物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进行了核查。发现被告人刘某收购林某的废铁时间大多集中在半夜,而且交易极其频繁,在一段时间内几乎每天夜里都有交易活动。这种交易的时间和频率明显和正常的废品收购活动不同。综合案件中的各项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某对林某送来的物品来路不正当是明知的,他没有以明显低于废铁市场价格收购并不能影响他对物品来源非法的认知。所以,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之后,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不过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这个判决现在已经生效。
本文总结了一起盗窃铁路护网设施案件的判决情况。详细阐述了崔某、林某盗窃铁路护网刺丝滚笼支架以及刘某收购赃物的犯罪事实,还介绍了庭审中各方的观点和法院的审理依据,最后提到了一审判决后刘某上诉被驳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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