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一名93岁男子周某某犯强奸罪被判15年却因“生活不能自理”被看守所拒收、建议监外执行这一事件展开。阐述了在类似事件中“法不责老”说法是否有依据,同时也探讨了老年人犯罪背后的社会成因以及治理“银发犯罪”需要多方协同发力的观点。
近日,一则消息在网络上引发了众人的关注:一名93岁的男子周某某犯下强奸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然而,由于他“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拒收并建议监外执行。截至目前,这一事件的具体情况还在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公布。
在这类事件当中,一直存在着“法不责老”这样的说法,但是这种说法到底有没有依据呢?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朋礼松律师表示,高龄可不是什么“免责金牌”。在法律层面,虽然对老年人违法犯罪有一定程度的“宽宥”,就像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那样,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这里的“可以”并不等同于“应当”,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涉案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朋礼松律师强调:“即便‘从轻或减轻处罚’,也绝不是‘免于处罚’。”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对老年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而且,记者还注意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提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处罚的五种情形里,并不包含涉事人员高龄这种情况。对于高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朋礼松律师解释说:“虽然行政拘留不会被执行,但执法部门还是可以对涉案的高龄者进行罚款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卫红在《老年人犯罪防治研究——以大样本数据视角》中指出,当前老年人犯罪数量呈现出增加的客观趋势,犯罪类型多种多样,比如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而且针对老年人的犯罪案件数量也在增多。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夏学民表示:“一些老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背后存在着一定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
具体来讲,部分老年人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后,会有一种目标感缺失的感觉,由此可能产生心理落差。而且,由于缺少约束,他们会变得无所适从,从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还有一些老年人脱离了家庭关系,较少参与社会活动,缺乏与外界的沟通,进而导致自我封闭,成为负面情绪的焦点;另外,有些老年人法治观念淡薄,在受到压力和外界刺激时,就可能产生犯罪的冲动。
那么,应该如何治理“银发犯罪”呢?夏学民认为,面对老年人的违法犯罪现象,首先要强化法律的刚性作用,依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让公众明白高龄绝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李卫红在研究中总结了强化预防“银发犯罪”的具体方法:在社会层面,要完善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老年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建立老年人再教育体系,加强老年人的法治教育;在家庭层面,家庭成员要积极履行赡养责任,提供物质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同时也要主动承担监督责任;在个人层面,老年人自己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关注自身的心理状况,遇到困难要积极寻求帮助。
南方+记者 孟健
【作者】 孟健
南方法治
文章以93岁男子犯罪被判监外执行事件为切入点,深入探讨了“法不责老”这一观念。指出法律虽对老年人犯罪有一定宽宥但并非免责,同时分析了老年人犯罪背后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并且从社会、家庭、个人三个层面提出了治理“银发犯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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