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奇特的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小杨被公司撤去工位、安排单间,在无办公用品情况下被要求每天抄100遍《心经》,小杨提出离职并索要补偿金,经过仲裁和法院审理,最终小杨获赔12万多元的事件过程。
在工作场所中,员工工作地点的转换或者工作内容的调整是较为常见的事情。不过,像小杨这样的遭遇就十分罕见了。小杨所在的用人单位做出了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举动,他们撤去小杨的工位,将其安排到单间,并且不提供办公用品,还要求小杨每天抄写佛教经文《心经》100遍。
2月17日的时候,记者从北京大兴法院那里获取到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事情的来龙去脉。
小杨在经历了这样的对待之后,果断地提出了离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是公司却对劳动仲裁的结果表示不服。经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法院支持了小杨关于补偿金的诉求,小杨最终获得了12万多元的赔偿。
案情:无办公用品却要每天抄《心经》100遍
根据了解,在2018年8月的时候,小杨和某医疗公司签订了聘用协议书,小杨在公司担任商务经理这一职务。到了2023年2月,公司在没有经过小杨同意的情况下,就对小杨的工作环境和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公司把小杨调整到了单独的一间办公室,还撤掉了他办公用的电脑和其他办公用品,反而在他的办公桌上摆放了《心经》,并且把小杨的工作内容调整成了每天抄写《心经》100遍,甚至还在全公司发布了这个公告。
很快,小杨就向公司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杨认为,公司在没有和自己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地变更了带有惩罚性和侮辱性的工作内容,而且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小杨通知公司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于是,小杨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小杨的仲裁请求,但是某医疗公司对这个裁决结果不服,所以就起诉到了大兴法院。
某医疗公司声称,小杨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了项目的亏损,而且小杨拒绝查明亏损的原因,使得公司的经济损失持续扩大。在多次谈话之后,小杨仍然拒不改正,不履行工作职责,也不遵守职业道德,所以公司才变更了他的工作内容,并且认为变更工作内容不属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所以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多元
2024年4月,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小杨提交的录音来看,可以知道某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给小杨安排了“抄经”这样的工作,而且这个安排和小杨经理的工作岗位完全不匹配,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合理范围。
某医疗公司辩称,抄《心经》实际上并没有实施。但是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小杨已经表示拒绝抄《心经》,并且明确指出这个安排不是他的工作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仍然安排小杨抄《心经》,还说要在全公司发布公告让人知道。所以,小杨没有实施抄《心经》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公司这个安排具有合理性。
某医疗公司还辩称,他们回收电脑是为了便于后续的调查,而且公司正常给小杨发放工资。但是即便存在对小杨开展调查的情况,抄写《心经》100遍也不是开展调查的合理环节。
所以,法院判决某医疗公司支付小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多元。某医疗公司不服这个判决,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提醒:“劳动条件”包括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地说明什么是“劳动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条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一方面,它是指劳动者从事劳动所需要的物质设备和工作环境,例如办公设备、工服工牌等;另一方面,它也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法官审查的重点在于劳动条件的缺失是否会影响劳动者的日常工作,以及是否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或者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这些都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
本文总结了一起奇特的劳动争议案件,某医疗公司对员工小杨做出不合理的工作调整,要求其抄经,小杨维权获赔12万多元。同时也阐述了劳动条件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概念界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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