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采购废岩加工销售建筑用碎石的计税相关问题,涉及之前采用简易计税,后被税务局通知不合规改为一般计税且年底补交400万税进成本是否合理的疑问。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采购废岩加工销售建筑用碎石的计税方式是一个重要问题。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以前采购废岩加工碎石是采用简易计税的,然而去年税务局却通知这种方式不合规,要改为一般计税,并且年底还要求补交400万税进成本,这到底是否合理呢?
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不合理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我们可以看到,采购废岩加工碎石,这应属于上述规定的第2小点: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而且该项规定,并没有强调必须是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
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看,“法无禁止皆可为”。这意味着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可以自由地从事某种行为或活动的。
同时,还要考虑到“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当法律规范存在不一致或者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多种解释的时候,应该优先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更为有利的处理方式。具体到税收执法方面,当税收法律法规因为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纳税人的处理方式。
总的来说,在税收政策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擅自做扩大性解释,并且这种处理方式对纳税人不利,所以是不合理的。
本文总结了采购废岩加工销售建筑用碎石计税方式变更的案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法律原则,得出税务局在税收政策无明确限制下擅自变更计税方式且不利于纳税人是不合理的结论。
原创文章,作者:Foster,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ouwuzhinan.com/archives/17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