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台了《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该指南共7章55条,针对药品领域的垄断问题,在反垄断监管执法总体原则、垄断协议行为表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经营者集中审查考虑分析因素、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特点以及垄断行为法律责任适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等内容。
央广网北京1月24日消息(记者 邵蓝洁)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为有效防范与制止药品领域的垄断行为,保障药品领域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条文,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制订并颁布了《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包含7章55条内容。它聚焦药品领域显著的垄断问题,进一步明确垄断行为在药品领域的表现形式、执法准则以及判定标准等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其一,明确药品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的整体原则。系统地阐述《指南》的目标、依据以及相关概念,确定药品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准则,细化药品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因素,要求药品领域的行业协会、药品经营者(涵盖互联网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强化自律,构建健全有效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
其二,细化药品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是罗列出药品领域典型的横向、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认定原则与思路;二是归纳药品领域新型垄断协议行为的表现,总结反向支付协议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量因素;三是指明在药品领域组织、提供实质性帮助以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对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豁免等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为经营者提供更明晰的指引。
其三,完善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规则。一是细化和补充认定药品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对药品供应链的控制状况、交易相对人的制衡能力等;二是列举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常见表现形式,尤其针对层层加价从而不当抬高药品价格、延迟或者停止药品供货以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三是明确药品领域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总结产品跳转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考量因素;四是针对药品领域多个经营者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情况,明确认定其作为当事主体的考量因素。
其四,深化药品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虑分析因素。一是提出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整体分析框架,明确在药品领域部分经营者集中虽未达到申报标准但仍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二是列举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常见类型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情形;三是细化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竞争分析的具体考虑因素,结合药品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特点列举了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
其五,总结药品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重点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特点。一是涉及药品领域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对药品领域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妨碍药品进入市场、限制药品自由流通、限制招投标等典型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逐一细化列举。
其六,阐明药品领域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一是明确药品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适用,包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等。二是强化联合惩戒机制,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药品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出台的《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共7章55条,从多方面对药品领域的反垄断监管进行细化和规范,包括监管执法原则、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这有助于保障药品领域的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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